精準問責實施辦法?《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第八條對問責方式的種類、運用依據、影響期以及與其他法規銜接等作出了明确規定,要求進一步細化,針對性、指導性、操作性更強我們要堅持實事求是,精準運用問責方式,推動問責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精準問責實施辦法?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第八條對問責方式的種類、運用依據、影響期以及與其他法規銜接等作出了明确規定,要求進一步細化,針對性、指導性、操作性更強。我們要堅持實事求是,精準運用問責方式,推動問責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深刻理解把握問責方式運用依據
《問責條例》第八條明确規定,要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問責方式。這一要求更加有利于問責方式的統籌把握、整體運用,更加突出了“權責一緻、錯責相當”的問責原則。
要深化對“危害程度”的理解。《問責條例》第七條采取行為性質、具體表現以及造成後果的模式對失職失責具體情形作了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别采用了“造成嚴重損失”“造成嚴重後果”“造成惡劣影響”等進行限定。因此,我們在理解和把握時既要看失職失責行為是否造成物質性結果,也要看是否造成非物質性結果;既要看是否造成人身傷亡、健康損害、财物損毀、經濟損失,也要看是否造成權益侵害、政治影響。實踐中,一些失職失責行為雖然沒有直接造成經濟、人員或者其他損失,或者由于一些其他因素,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其性質、影響已對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形成危害,在确定問責方式時要統籌把握、綜合判斷。
要深化對“具體情況”的理解。這與《問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不予問責或免予問責、從輕或者減輕問責、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規定相呼應。在問責過程中,既要從政治上和大局上考慮,也要兼顧考量個案發生的時間節點、主客觀原因、曆史背景、問題整改力度、問責對象認錯悔錯态度、一貫表現等因素,正确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對嚴重失職、性質惡劣的,視情采用相應問責方式進行嚴肅處理,具有從重或加重問責情形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對因體制機制、客觀環境等方面原因造成失誤的,符合免責容錯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不予問責、免予問責;對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主動擔責的,可以從輕問責、減輕問責。
貫通運用各類問責方式
《問責條例》在問責方式種類上,與修訂前一緻,仍為7種,其中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分别為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分别為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因此《問責條例》規定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
要和其他問責方式貫通運用。黨内法規具有不同的效力和層級,按照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位階依次遞減。《問責條例》是由黨中央印發的問責工作基礎性法規,位階和效力較高,是開展問責工作的主要依據和遵循,《問責條例》規定的7種方式是問責處理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黨中央出台的多部黨内法規中也含有對其他問責方式的規定。比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第二十一條規定:“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些都是對問責方式的重要補充,隻要和《問責條例》精神一緻,都可以使用。
要注重抓早抓小。《問責條例》規定的問責方式和問責情形是前後貫通、相輔相成的,在運用上要匹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後果要件。同時,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問題,也不能忽略不管,要堅持把紀律和監督挺在前面,及時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特别是“第一種形态”,通過批評教育、約談提醒、談話函詢等方式進行處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需要特别強調的是,既不能搞湊數式問責,把通過批評教育、談話提醒等方式處理的問題都作為問責案件,為了完成“指标”而問責;也不能當老好人,不顧失職失責事實和後果,簡單用通報等問責方式“降格以求”甚至“該問責不問責”,損害組織威信和問責工作嚴肅性。
要注意組織處理運用順序。與修訂前相比,《問責條例》将“免職”“降職”的順序進行了調整。從嚴重程度上講,“降職”比“免職”的處理更為嚴厲,把兩者順序進行互換,使問責處理方式嚴重程度逐級遞增,也體現了問責方式應當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使用的要求。
嚴格落實問責影響期有關規定
2019年《問責條例》增加了“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的要求,這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内其他法規的要求相一緻,體現了問責工作的嚴肅性。
要嚴格落實“影響期”的各項要求。根據《中國共産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内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由于誡勉為日常管理監督方式,引咎辭職有領導幹部主動擔責含義,這兩種方式沒有列為組織處理方式,但依據其他相關法規,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6個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引咎辭職的領導幹部,1年内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紀律處分的領導幹部,影響期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實踐中,要嚴格落實規定要求,防止出現影響期内違規使用、提拔重用等問題。同時,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領導幹部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撤職的,影響期滿拟重新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提拔任職的,應當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要落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的要求。根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條、《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受到問責或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在落實過程中,要嚴格把握範圍,既不能随意擴大,把被問責對象所在單位的全體黨員幹部都列入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範圍;也不能随意縮小範圍,對黨組織受到問責處理的,應當取消被問責領導班子成員的評先評優資格。
要落實“作出深刻檢查”的要求。《問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讨,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問責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在部署年度民主生活會時,每年都對被問責幹部作出深刻檢查提出具體要求。貴州省深化标本兼治、推動問責以案促改,結合實際開展“一案一整改”,督促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嚴重“四風”問題的被問責黨委(黨組)通過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等方式,剖析案發原因、作出深刻檢查。但一些地區和部門還存在檢查不深刻、避重就輕甚至一帶而過、避而不談等問題。對此,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情況的監督,該糾正的要嚴肅糾正,督促被問責黨組織和被問責幹部作出深刻檢查、汲取教訓,推動以案促改。(貴州省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2年6月23日理論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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