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務服務網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共六點,現分享給大家。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省條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抓好《省條例》貫徹實施,進一步明确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同時為回應部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人員的就業與工傷保險需求,分散用人單位聘用這部分超齡人員的工傷風險,《省條例》提出由各地市開展超齡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試點。
二、主要内容說明1、明确同時與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從一個用人單位直接到下一個用人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保險責任。因現行政策中未對此類情形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作出明确,故對此進行明确。
2、對《省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處置進行明确。由于此類情形的工傷認定與通常的工傷認定不同,通常的工傷是在認定後進行傷殘鑒定,而此種情形需要治療結束并經過傷殘等級鑒定1—4級傷殘的,方可認定為工傷。由于中間間隔時間較長,故受理後需要作中止處理。
3、對超齡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的範圍對象、繳費标準、工傷認定、待遇标準進行明确。
(1)關于1至4級傷殘人員,繼續以個體繳費方式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按照《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至4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于超齡人員尚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又缺乏以單位職工繼續繳費的政策依據,因此,我們明确由個人繳費,單位予以補貼方式解決。
(2)關于5至10級傷殘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決聘用關系後,用人單位承擔一次性補貼金責任問題。此項規定借鑒了《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發放就業補助金的政策規定。上述兩條例規定,5至10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應按傷殘等級支付相應的就業補助金。然而,按照《浙江省工傷條例》規定,超齡人員無法享受到就業補助金,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結構,從平衡用人單位的義務責任,以及保障超齡工傷職工權益的角度考慮,采用一次性補助金方式替代就業補助金加以解決。
三、新舊政策差異調整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工傷待遇計發基數标準。我市原規定按上年省平工資的60%作為計發基數。根據我省規定,按項目參保農民工發生工傷的,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我市社保繳費基數統一采用省平工資,故此類人員工傷待遇計發基數也統一按上年省平工資标準執行。
四、适用對象杭州市參保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适用本辦法。
五、關鍵詞解釋超齡人員: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六、注意事項在尚無法評估超齡人員獨立參加工傷保險對其它社會保險參保、就業、用工導向可能産生的影響情況下,根據省廳指導意見原則并征得省廳同意,暫從增量超齡人員中開展試點,且要求基本養老金符合在本統籌地申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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