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标準為n加3是什麼意思? 近日,很多打工朋友詢問發生勞資糾紛後怎麼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什麼N加1、2N加1、年休假、補繳社保、等等,分别怎樣申請,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些補償标準,你們弄清楚了才可以合理合法維權,什麼情況下需要什麼樣的補償,搞懂了,你在仲裁的時候才會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補償标準為n加3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近日,很多打工朋友詢問發生勞資糾紛後怎麼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什麼N加1、2N加1、年休假、補繳社保、等等,分别怎樣申請,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些補償标準,你們弄清楚了才可以合理合法維權,什麼情況下需要什麼樣的補償,搞懂了,你在仲裁的時候才會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N 1賠償,是指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4)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解釋:N是指經濟補償金,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适用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例如某人2020年7月入職,2021年8月解除勞動合同,那麼N就是1.5個月工資,N 1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5個月工資。
二、什麼情況下2N 1的賠償: 指勞動者入職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2n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年假補償
勞動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一般隻可以追索兩年。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規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其餘200%實質是對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卻未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行為所承擔的一種懲罰責任,對于勞動者來說是應享受年休假卻未享受到的一種補償。追索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實際上就是追索另外的200%的補償,因此适用于普通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當年已滿,用人單位沒有安排休假,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一般隻是可以追索最後兩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存在用人單位經本人同意當年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的,可以追索最後三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四、補繳社保法律分析:繳納社會保險引發的争議不屬百于民事訴訟受案度範圍,可以通過向勞動監管部門如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投訴的方式解決。勞動仲裁機構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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