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香港國安法?中國網7月14日訊(記者 董小迪)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生效施行作為一部新法,不少人對它的了解還處于初級階段有香港民衆擔心,香港國安法會損害、限制他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出現“因言獲罪”現象,而曾參加過非法遊行的人會被“秋後算賬”對此,中國網記者專訪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從專業角度答疑釋惑,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論述香港國安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網7月14日訊(記者 董小迪)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生效施行。作為一部新法,不少人對它的了解還處于初級階段。有香港民衆擔心,香港國安法會損害、限制他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出現“因言獲罪”現象,而曾參加過非法遊行的人會被“秋後算賬”。對此,中國網記者專訪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從專業角度答疑釋惑。
中國網:香港國安法條文是否太籠統,易使人獲刑?
李曉兵: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關于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非常清晰明确,而且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罪刑相适應、無罪推定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部法律并不籠統,更不會使人輕易獲刑。
中國網:香港國安法是否會損害、限制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李曉兵:從香港國安法的性質來看,它既是一部對發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颠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确規定的實體法,又是對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程序正當、一事不再理等重要法治原則和基本法律程序作出規範的程序性法律,同時也是設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兩個重要機構及其組成、職權基本法律依據的組織法。
因此,香港國安法是一部諸法合體的綜合性法律,兼顧了居民權利和自由保障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平衡,特别是程序法規定對于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網:香港國安法是否會使人“因言獲罪”?
李曉兵: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别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适用于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權利和自由。因此,港人大可不必擔心會“因言獲罪”。
中國網:香港國安法出台前參加過非法遊行的人是否會被“秋後算賬”?
田飛龍:香港國安法采納了現代法治通用的“無追溯力原則”,不對新法生效之前的有關行為進行追溯性懲罰。因此,之前的非法遊行等有關行為不會受到新法的責任追究,不存在“秋後算賬”的問題。
香港國安法不追究責任不代表這些行為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它們仍然受到香港本地有關治安法律的管轄和追究。參與過非法遊行特别是實施過暴力犯罪行為的,按照香港已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等法律仍有被檢控和定罪的可能。
中國網:實際操作中是否會發生内地機構執法不規範,直接到香港抓人的情況?
李曉兵: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落地實施,其中一個重要目标就是在香港特區構建雙層立體的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即要保證在香港特區可以通過駐港國安公署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之間的相互協調和相互支持,實現對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的承擔,構建起維護國家安全的立體大網。内地執法機構需要尊重和支持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承擔和履行,而不是越殂代疱,更不能違法跨境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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