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址的規定?合同中,約定雙方的聯系方式,比如聯系人姓名、電子郵箱、手機号碼、通訊地址,有什麼特殊作用或意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合同簽訂地址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合同中,約定雙方的聯系方式,比如聯系人姓名、電子郵箱、手機号碼、通訊地址,有什麼特殊作用或意義?
(1)在雙方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向合同約定的地址郵寄相關催告文書或公函、律師函等文件,作為己方已經履行通知等義務的證據;(2)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送達地址,減少因法院或仲裁機構送達不能而需要進行公告的流程及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法發【2016】21号)第三條
第三條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确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确認書。積極運用電子送達方式;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确認傳真号、電子信箱、微信号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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