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在哪裡開車都要小心!
20多歲的女子孫某某到南甯園博園遊玩時,租了輛電動代步車,不慎撞上了站在路中間的老人,緻老人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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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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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孫某某到南甯園博園遊玩時,租了輛電動代步車。
有遊客租用電動代步車,有遊客選擇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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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下午1時許,孫某某一邊駕駛該代步車,一邊低頭玩手機。等她擡頭時,忽然發現路中間有人,慌亂中處置不當,将在路中間站立的60多歲男遊客黃某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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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黃某被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于3日後死亡。
網絡圖片
事後,經南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孫某某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經鑒定,黃某符合車輛碰撞導緻嚴重顱腦損傷出血而死亡。孫某某賠償了黃某家屬5萬餘元。
今年11月7日,檢察機關以孫某某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提起公訴。在該案審理期間,孫某某又自願預交賠償款18萬元。
11月26日,南甯市邕甯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以過失緻人死亡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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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仍在經營代步車
事故發生後,該園區是否仍在經營代步車服務?
11月28日,南國早報記者在園博園看到一個電動代步車租賃點,擺放有近百輛代步車,前來咨詢的遊客絡繹不絕。
租賃點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租賃人需身體健康,年齡在18歲~65歲,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即可租車。
在接受一段簡單的培訓後,記者駕駛代步車大概30分鐘,整個過程沒有看見相關工作人員在路上對車輛進行管理和指揮。
當天,正好有學校組織師生在園區内參觀,記者幾次見到有代步車在人流中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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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是否有管理責任
對此,該園區一名淩姓負責人表示,不接受采訪,并稱車輛管理屬于園區内部事宜,不便向媒體透露。
記者注意到,租車時,租賃者要和園區簽訂一份《電動代步自駕車租賃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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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合同書》第三條寫明:“乙方(承租人)清楚認識到在園區内駕駛和乘坐電動代步自駕車是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項目。車輛駕駛人和乘坐人自願連帶承擔安全高度注意義務和風險責任。甲方(出租人)不承擔乙方因使用車輛所發生的安全風險和相關責任。”
對此,南國法援律師麥鷹雄認為,上述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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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在法律上屬于無效條款。“園區作為車輛出租人以及管理者,有責任保障遊客在園内的人身财産安全。不能單憑幾句話,就完全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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