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說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内學習、讨論、交流。
現在乘火車,我們隻要刷身份證就可以了,真方便!不過,你還記得以前的火車票嗎?背面密密麻麻地印着許多文字。其實,火車票就是一種合同,上面印制的許多内容都屬于格式條款。問題在于,我們實踐中碰到的格式合同條款,是不是對我們都發生效力呢?且看這樣一個案子!
【案情】 ●●
左某、蔣某夫婦二人系某鄉鎮的農民,育有一女左小雨。因左某、蔣某夫婦二人到市區打工謀生,便将未滿兩歲的女兒左小雨送入當地某幼兒園就讀,并在幼兒園處為女兒購買了一份學生平安綜合保障險,保險有效期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7月,左小雨不幸患上手足口病,在當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後因醫治無效死亡。悲痛之餘,左某、蔣某夫婦想起曾為女兒購買過一份保險,因此他們據該保單向為女兒承保的某人壽保險公司支公司進行索賠。
【焦點】 ●●
訴訟中,雙方對“保險條款中載明被保險人因在90天等待期後(含90天)患疾病在被告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簽發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在扣除100元後的免賠額後按照累進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成為合同的内容産生争議。
【法條】 ●●
民法典第496條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分析】 ●●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某人壽保險公司支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其已經向左某、蔣某夫婦對格式條款作出足夠的應有的提示,即沒有盡到了足夠的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
在此情況下,被告提出“保險條款中載明被保險人因在90天等待期後(含90天)患疾病在被告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簽發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在扣除100元後的免賠額後按照累進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這一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沒有獲得法院的認可。因此,法院據此判決支持了左某、蔣某夫婦的索賠請求。
好啦
本期《一案一說》就到這裡啦
跟着委員學習民法典
絕對讓你不迷路
我們,下期見!
設計:趙慶慶
編輯:莫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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