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有一處知識點内容增加一句話(相關市場界定)
(一)工業産權的概念和特征
1.工業産權的概念
工業産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産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标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專有權,在我國工業産權主要是指專利權和商标權。
【提示】工業産權與著作權統稱為知識産權。
2.工業産權的特征
(二)專利權
1.專利權的主體
(1)專利權主體的概述
發明人和設計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所屬單位,外國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可以為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
【提示】發明人(設計人)、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區分
(2)專利權主體的具體規定
2.專利權的客體
3.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4.專利權的内容與限制
(1)專利權人的權利和專利權内容
(2)專利權人的義務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3)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權的限制包括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強制許可和計劃許可。
5.專利權的保護
(三)商标權
1.商标的概述
商标是商品的生産者、經營者在其生産、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分類如下表:
2.商标注冊
3.商标權的内容
4.商标權的保護
(1)商标侵權的行為
商标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标法》的規定,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冊商标,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标注冊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①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③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④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⑤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⑥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⑦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商标侵權的法律責任
①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冊商标标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5年内實施2次以上商标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②民事責任
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商标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
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
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标許可使用費難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③刑事責任
未經商标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解除
【提示】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勞動者具備過錯性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采取經濟性裁員和非過錯性解除: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為止。
2.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不存在約定終止,隻有法定終止。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包括:
①勞動合同期滿;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
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六)消費者的權利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及适用對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産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适用對象包括:
(1)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2)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生産資料的農民;
(3)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2.消費者權利
(七)經營者的義務
(八)争議的解決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争議的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争議的,可以自主選擇通過以下5種途徑來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提請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1】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
【提示2】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3】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提示4】對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2)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
①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不僅可獲得補償性的賠付,還可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②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九)反壟斷法的适用範圍及機構設置
1.反壟斷法的适用
2.反壟斷機構設置
(1)反壟斷機構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履行職責包括:
①研究拟訂有關競争政策;
②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争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③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④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提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設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反壟斷執法機構
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3)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權和措施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②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③查閱、複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④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⑤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十)相關市場的界定
1.相關市場的概念和分類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争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界定相關市場就是明确經營者競争的市場範圍,其通常是對競争行為進行分析的起點,是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2009年發布了《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将相關市場細分為相關商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
2021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發布,考慮平台經濟的特點,對相關市場界定進行細化規定。
(1)相關商品市場:是指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這些商品表現出較強的競争關系,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争的商品範圍。
(2)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這些地域表現出較強的競争關系,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争的地域範圍。
(3)相關時間市場: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在同一區域内相互競争的時間範圍。當生産周期、使用期限、季節性、流行時尚性或知識産權保護期限等已構成商品不可忽視的特征時,界定相關市場還應考慮時間性。
2.相關市場界定的依據和方法
(1)替代性分析
①原則上,從需求者角度來看,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越高,競争關系就越強,就越可能屬于同一相關市場。
②原則上,其他經營者生産設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擔的額外風險越小,提供緊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則供給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關市場尤其在識别相關市場參與者時就應考慮供給替代。
(2)假定壟斷者測試
假定壟斷者測試一般先界定相關商品市場。
首先從反壟斷審查關注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開始考慮,假設該經營者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标的壟斷者(假定壟斷者),在其他商品的銷售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假定壟斷者能否持久地(一般為1年)小幅(一般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價格。
如果目标商品漲價後,即使假定壟斷者銷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圖,則目标商品就構成相關商品市場。
如果漲價引起需求者轉向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壟斷者的漲價行為無利可圖,則需要把該替代商品增加到相關商品市場中,該替代商品與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
随着商品集合越來越大,集合内商品與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來越小,最終會出現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壟斷者可以通過漲價實現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關商品市場。
(十一)壟斷行為
1.壟斷協議與壟斷協議的豁免
壟斷協議又稱為卡特爾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争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反壟斷法》将其區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類型。
(1)《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
(2)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允許的壟斷行為】
經營者之間的聯合有助于技術進步或效率提升,整體上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故立法需對此類壟斷協議進行責任豁免。其情形包括:
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産品的
②為提高産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産品規格、标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争力的
④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利益的
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産明顯過剩的
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⑦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1~5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争,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産生的利益。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首先需界定相關市場。其次,需認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有支配地位,即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内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人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有認定和推定兩種方式。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排擠競争對手或不公平交易行為。
①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②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③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④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⑤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⑥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别待遇;
⑦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1)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①經營者合并;
②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③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标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①申報的标準
a.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内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内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币;
b.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内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内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币。
②可以不申報的情形
a.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産的;
b.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産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3)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決定
①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集中的文件資料30日内,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②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b.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c.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d.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e.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f.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争的其他因素
g.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提示】經營者能證明該集中對競争産生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從事下列行為:
(1)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實施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的行為,包括:
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标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②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标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③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④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⑤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标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動
(4)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争内容的規定
(十二)不正當競争行為的種類
《反不正當競争法》調整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提示】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的法律責任:
實施不正當競争行為,經營者需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者因不正當競争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并賠償被侵害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
(2)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前述确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
(3)從事混淆行為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500萬以下的賠償。
(十三)産品質量法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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