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的免征與減征區别?稅法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及區别起征點VS免征額,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稅法中的免征與減征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稅法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及區别
起征點VS免征額
“起征點”與“免征額”是稅法中兩個定義相似,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被混淆的概念。如何準确地加以區分,是每位财稅人員必備的技能。
一、概念
(一)起征點
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的開始對征稅對象征稅的最低界限。在征稅對象沒有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但一旦達到了這一界限,就要對征稅對象的全部金額進行征稅。
例如,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這裡規定的15萬元就是“起征點”。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的月銷售額超過了15萬元(季度45萬元),那麼就需要就全部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而并不是僅超過15萬元的部分繳納增值稅。
特點:“不到不征,達到全征”。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兩種。
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例如上例中的15萬元;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例如,《關稅條例》規定,一票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額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關稅,達到或超過人民币50元的,按應稅稅額全額征稅。
根據起征界限數額的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兩種。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隻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例如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如前例中的15萬。
(二)免征額
免征額又被稱為“費用扣除額”,它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于征稅部分的數額。實行免征額規定時,無論征稅對象的數額是多少,所有納稅人在計算計稅依據時都可以按免征額的數量扣除應稅所得,僅就超過的部分納稅。
例如,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這個5000元就屬于免征額!
特點:“不到不征,達到隻對超過部分征收”。
注意:我發現在網絡上的很多學習資料中,都把這個5000元稱為了“起征點”,這是錯誤的。例如:2022年6月,趙女士取得了5100元的工資收入,假如5000元是“起征點”的話,由于100元已超過了起征點,所有就要對5100元的收入全額征稅;如果5000元是“免征額”,那麼僅就超過“免征額”部分的收入征稅,也就是對100元征稅。所以這個5000元屬于“免征額”而不是“起征點”。
二、異同點
(一)相同點
1、都是從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一定的優惠。都屬于稅收優惠中的稅基式減免。
備注:稅基式減免是一種通過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的方式。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及跨期結轉等。
2、同是針對納稅的個體而言。低于起征點和免征額的部分均不征稅。
(二)不同點
1、稅收的征收方法不同,超過起征點要全額征稅,而免征額僅對超過的部分進行征稅。
2、從本質上來說,“起征點”和“免征額”所體現的都是對納稅人的一種照顧,但兩者照顧的側重點不同,稅法設立“起征點”的目的在于貫徹稅收合理負擔的原則,照顧收入較低的納稅人。而設立“免征額”的目的,則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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