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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平安保險公司被罰5萬元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18:47:09

菏澤平安保險公司被罰5萬元?成都全搜索新聞網9月13日訊近日,四川保監局公布一起行政處罰案例,經查,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存在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菏澤平安保險公司被罰5萬元?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菏澤平安保險公司被罰5萬元(四川保監局開罰單)1

菏澤平安保險公司被罰5萬元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9月13日訊近日,四川保監局公布一起行政處罰案例,經查,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存在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

原文如下:

當事人一: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西體北路2号書香門第1棟3層1号、2号,第1棟1層4号

主要負責人:李雲霞

當事人二: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55号華聯東環廣場12、23-25層

主要負責人:劉志輝

當事人三:胡長雲

職務: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身份證号:513426********1512

住所:四川省會東縣姜州鎮雲香村3組28号

當事人四:馬成可

職務: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身份證号:510182********0316

住所:四川省彭州市新興鎮獅山村13組4号

當事人五:肖軍

職務: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身份證号:510121********1010

住所:四川省金堂縣清江鎮花牌坊村4組

當事人六:饒志明

職務:時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銷售總監

身份證号:511324********6832

住所:成都市錦江區國香街333号

當事人七:李雲霞

職務:時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身份證号:513001********0220

住所:成都市青羊大道288号

當事人八:田勇

職務:時任人民人壽川分客戶服務部經理

身份證号:510102********2534

住所:成都市錦江區宏濟中路39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川分”)、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内,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胡長雲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民人壽川分和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欺騙投保人

2016年7月至9月,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胡長雲、馬成可在向投保人向某銷售保險産品的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已交保費145萬元。

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胡長雲、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馬成可、時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銷售總監饒志明,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确認書、保險合同、回訪錄音、投保人投訴材料、代理人合同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人員從業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人員從業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警告并罰款叁萬元(¥30,000.00元);

(二)對胡長雲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元);

(三)對馬成可警告并罰款拾萬元(¥100,000.00元);

(四)對饒志明警告并罰款拾萬元(¥100,000.00元)。

二、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6年至2017年,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胡長雲、肖軍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金額3.7萬元。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胡長雲、時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肖軍、時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銷售總監饒志明,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确認書、保險合同、微信轉賬記錄、代理人合同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胡長雲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免于行政處罰,理由:認為其支付給投保人的現金系旅遊活動折現款,而該旅遊活動是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獎勵給投保人的,其僅僅是按照保險公司要求聯系了客戶并代公司轉交了折現款,其本人不構成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我局經複核認為:一是個人保險代理人胡長雲向投保人轉賬支付旅遊活動折現款的行為,已構成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充分;二是胡長雲作為涉案保單的銷售人員和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的實施者,系直接責任人,依法應承擔責任。綜上,當事人申辯理由不成立,我局對胡長雲免于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人員從業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人員從業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三)對肖軍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元);

(四)對饒志明警告并罰款拾萬元(¥100,000.00元)。

三、人民人壽川分及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回訪

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人民人壽川分對有關大連養老項目保單的回訪未首先采用電話方式,而是直接采用面訪,且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也未在猶豫期内完成對向某等人3份保單的面訪。時任人民人壽川分客戶服務部經理田勇、時任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李雲霞,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确認書、保險合同、回訪系統截屏、公司管理制度和說明、勞動合同、任職文件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人民人壽川分警告并罰款叁萬元(¥30,000.00元);

(二)對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警告并罰款叁萬元(¥30,000.00元);

(三)對李雲霞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元);

(四)對田勇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元)。

綜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人民人壽川分警告并罰款叁萬元(¥30,000.00);

二、對人民人壽成都市金牛區支公司警告并罰款玖萬元(¥90,000.00);

三、對胡長雲警告并罰款貳萬元(¥20,000.00);

四、對肖軍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

五、對馬成可警告并罰款拾萬元(¥100,000.00);

六、對饒志明警告并罰款貳拾萬元(¥200,000.00);

七、對李雲霞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

八、對田勇警告并罰款壹萬元(¥10,000.00)。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持繳款碼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将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6個月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保監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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