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原告宋某成(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因摔傷緻背部疼痛到被告x區人醫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腰椎骨折,L2/3、L3/4、L4/5、L5/S1椎間盤膨出。經術前診斷胸椎骨折T12壓縮性骨折,被告于同年3月12日對原告行胸椎骨折T12壓縮性骨折經皮椎體成形術。同年5月8日,原告辦理出院手續。
出院醫囑:1、休息叁月,患者左下肢康複期可能需半年至一年或更長時間;2、院外繼續治療,長期口服甲钴胺,加強左下肢康複鍛煉;3、我科随訪。用去醫療費52,069.66元,其中統籌支付24,949.55元,原告自行支付27,120.11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确認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在被告處就醫扣除非基本用藥、甲類用藥、乙類用藥等費用後,應由原告自行負擔2,194.03元。
二、醫患協議
同年4月28日,原、被告達成協議:1、同意作司法鑒定,明确醫患雙方責任;2、同意x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為此次司法鑒定第三方;3、同意此次鑒定用人民币9200元雙方按責任劃分比例承擔。原告宋某成在該協議尾部患方處簽名,被告在醫方處加蓋公章。
三、後續治療
同年5月24日至同年6月7日,原告到x市x區x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坐骨神經痛。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防外感;2、門診随訪,如有不适,立即就診;3、中醫調護:調飲食、暢情志、慎起居、避風寒;4、出院帶藥:缬沙坦膠囊80mg每天一次,中藥湯劑7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42,30.89元,其中統籌支付3,857.72元,原告自行支付373.17元。
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2日,原告自行到x中醫醫院門診治療,用去治療費1,34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原告自行到x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治療,用去治療費4,610.68元。
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8日,原告到x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4天,出院醫囑:1、建議到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加強監護,避免摔倒及墜床;2、規律監測血壓,繼續口服藥物;3、康複科、心身醫學科門診随診。用去住院費6,375.82元,扣除報銷後自行支付4,791.55元。
2021年9月,原告到x大學x醫院門診治療,用去治療費218.24元。并到x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門診檢查,用去檢查費1,542.2元。
四、醫方觀點
1、原告之傷經鑒定被告的參與度90-96%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描述為醫方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應該描述為具體的承擔責任比例,醫方同意承擔70%的責任;
2、對原告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有異議,對原告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無異議;
3、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間在被告處治療所産生的醫療費4,381.12元,扣除非基本用藥、甲類用藥、乙類用藥等費用後,應由原告自行負擔2,194.03元,該費用為原告自身損傷所産生的合理醫療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4、原告自身患有腰椎、高血壓等疾病,與被告的診療行為的後果無關,該費用亦應扣除。
五、鑒定意見
1、x市x區人民醫院對被鑒定人宋某成的診療行為存在明确的過錯,該過錯行為是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力,建議醫院的責任參與度為90%-96%為宜;2、被鑒定人宋某成胸12椎體破損并椎管占位評定為九級傷殘,左下肢癱評定為十級傷殘。
六、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宋某成因摔傷緻胸背部疼于2021年3月9日到被告處就醫,被告對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檢查診療行為并無不妥,被告于同年3月12日在局部麻醉下行“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經皮椎體成術”,在穿刺過程中存在穿刺定位失誤,穿刺緻醫源性的胸12椎體破損和脊髓損傷,從而左小腿及左足癱。
對鑒定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合理損失共計263,404元。本院結合原告的自身受傷情況及被告過錯,依法确定由被告承擔95%的責任,即由被告x區人醫向原告賠償250,233元(保留整數),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人民醫院向原告宋某成賠償因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250,233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頭條#,#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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