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是明清時期重要的地方機構,之前寫過很多關于道的文章,但還是有不少讀者對道這一行政級别不是那麼清楚,僅停留在分守道、分巡道這一初級層面。最近就有粉絲建議禦史,系統地介紹一下清代的道以及道員的相關情況。
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道的基本概況
《清朝通典》中記載:“……分守、分巡及糧儲、鹽法各道,或兼兵備,或兼河務,或兼水利,或兼茶馬、屯田;或以糧、鹽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課農桑、興賢能、厲風俗、簡軍實、固封守,以倡所屬而廉察其政治。”
這是清代史料中對道最全面的一個概括,這裡先不對這段話做具體解釋,後面具體來講。
守道、巡道最早設置于明景泰年間。守道即由布政使司派出駐守某一地方者;巡道即由按察使司派出巡查某一地方者。守、巡道有的隻管轄一個府,有的管轄三四個府。
不管是守道還是巡道,他們都是布政使、按察使的屬官。分守道一般由布政使司參政、參議充任,分巡道一般由按察使司的副使、佥事充任。除了分守、分巡兩道之外,還有一些道員,管理糧儲、河道、鹽業、驿傳等等。這類道員通常稱為專職道員,但更準确地說是理事道員,性質不同于分守、巡道。
清入關後沿襲明制,設分守、分巡道,不過清初時期道的設置沒有定例,皆因事因地而時設時裁。這個時期,我們可以把道員當作是省裡派往各地執行臨時差事的特派員。
康熙六年曾一度裁撤了道的這一編制,但不久後又恢複。到了乾隆十八年時,裁撤布政司左參政、參議,按察司副使、佥事等職,道不再有兼銜,而是純粹的分守、分巡道。
有清一代對于道的設置也沒有統一的規定,按照《光緒會典》的記載,全國共設分守道20人,分巡道72人、直隸海關道1人。
長期以來,道的設置具有很大的變數,且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道員的品級在乾隆十八年之前也不固定。有五品、從四品、四品、三品,但這個時期道員一般都有兼銜,其主要職責要視兼銜而定。
道與府地位的最終劃定
如《清朝通典》之記載,清代的道制比較複雜,上述中有一句“佐藩臬”,似乎表明各道都是藩、臬的輔佐職官。但具體情況又有很大的出入。
如分守道、分巡道、糧儲道、鹽法道、河工道、兵備道等等,雖然在政務上互有聯系,然而從體制上說,這中間還有很大的區别。分守、分巡二道屬于治民之官,屬地方行政系統;而其他諸道屬于治事之官,屬理事衙門系統。
分守、分巡二道很好理解,分守道是布政司派出的,所以分管的工作必然和錢糧有關;而分巡道是按察司派出的,分管的工作必然就和刑名有關。
關于分守、分巡二道在清代的行政體系中處于什麼地位向來都有争議。因為守、巡道一般都分管一個或數個府,比如直隸的通永道(通州、永州),江蘇的蘇松太道(蘇州、松江、太倉),浙江的甯紹台道(甯波、紹興、台州)等等,他們對所轄的府州的事務并非一把抓,而是根據他們的本職而定,有的管錢糧,有的管刑名。一般的行政事務仍是知府、知州在管理,并且有的道員(參議、佥事銜)品級還不如知府。
如此一來就産生了一個矛盾,那就是道員與知府的關系該如何處理,到底誰才是地方的最高長官?
名分不定就很容易産生問題,這也是清初以來地方行政系統中的一個較為棘手的問題。因此乾隆十八年,乾隆皇帝就下了一道上谕,明确了道員與知府的關系:
“各省道員例以布政使司參政、參議,按察使司副使、佥事等銜兼帶,但道員職司巡守,以整饬吏治、彈壓地方為任,至于錢谷、刑名,則藩、臬司專責,各有攸司;且知府以下,悉其統屬轄,兼參議、佥事等銜者,階秩反卑,其何以表率?此皆舊例相沿,宜加變通,以歸劃一而重職守。嗣後直省守巡各道,著俱為正四品,停其兼銜。”
乾隆正式給道員正名,将其品級定為正四品并停其兼銜。可是問題同樣存在,因為這個時期知府的品級也是正四品,所以道府之間依然分不出尊卑。故而乾隆二十八年,乾隆皇帝又下了一道上谕,這才明确了道府之間的關系:
“到外省知府向為正四品,而守巡道各視兼銜為等差,則有三、四、五品之不同。今道員既經裁去兼銜,統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屬,自應量為區别。著将各省知府改為從四品。”
這樣,道、府之間的隸屬關系才算最後理順。至此,如果考慮道的分區管轄或者說分領二、三府州的道員不再兼布、按副使之銜,因而道、府之間有一個官品的差别,似可認定:清代守、巡意義上的“道”是介于藩臬二司與府、直隸州之間的一個行政層級。
理事道(專職道)的情況又不一樣理事道中的鹽法道、河工道、督糧道、兵備道等等,它們都是自成體系,所管轄的事務往往不僅限于一府或數府,甚至會牽涉到全省乃至跨省,這就好像是現在各省的“廳”性質一樣。
問題的關鍵是,分守、分巡道往往還兼任兵備、水利、海關、差馬、屯田等差事。這樣一來情況就變得複雜了。糧儲、驿傳、水利、提學、鹽法等道,一般是各省都有的,但各省的情況又不一樣,一省中各府、州、縣的情況又不同。
比如兵備道的設置,主要是因為地方不靖,需要彈壓。兵備道例由守、巡道兼任,由于這些事務既有側重,又非一府一州一縣所能獨理,所以各省一般派兼兵備的守、巡道分駐其地,以示彈壓與管理。
如果了解清代地方官制的讀者都知道,清代的藩臬二司并沒有調兵權,因此守、巡道隻有兼上了兵備銜,就代表他們已經不僅僅是藩臬二司的屬官,而是直接屬于督撫管轄,因為通省之内,隻有督撫才有兵權。
再如河道,他們又是屬于河道總督與漕運總督管轄,這些道又與一般的直省道員不同。還有鹽道又和内務府衙門有一定聯系,直接對皇帝負責。因此要想理順這些關系,确實比較頭疼。
總而言之,道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制度,它是督撫制度、理事衙門衙門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三者之間相互作用的産物。從根本上說,道是為了适應中央與地方,國家與社會的政治關系而形成的,以管理府州縣政府難于治理之事的制度。如此解釋,不知各位讀者還有什麼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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