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揮發性有機物(VOCs),不同國家和組織給出的定義不同,如:世界衛生組織(WHO)将其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具有一定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總稱。又如,德國将其定義為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而我國環保部2014年給出的定義是:VOCs是指在标準狀況下,飽和蒸汽壓較高、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常态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
2011年2月24日,2月24日,在位于上海金山的石化生産裝置現場,剛投入使用的大氣環境監測車正在捕捉“目标”。(莊毅/人民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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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VOCs指化學性質活潑、具揮發性、會産生危害的一類有機物,其成分主要包括烴類(即碳氫化合物的統稱,是由碳與氫原子所構成的化合物,主要包含烷烴、環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鹵代烴(即是烴分子中的氫原子被鹵素原子取代後的化合物)、含氧有機化合物和含氮有機化合物等,具體包括苯系物(如甲苯、二甲苯等)、有機氯化物、有機酮、酸、酯、醇、醚、胺和烴化合物等。由于VOCs具有毒性和污染性,國辦發[2013]37号文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都明确提出相關污染治理重點和目标。
VOCs來源衆多,分為自然源和人為源。其中,自然源包括植物、濕地、草場及動物糞便等。人為源包括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及移動源(指飛機、火車、輪船、汽油車以及柴油車的尾氣)等。這裡必須說明,工業源是VOCs産生的主要原因。
那麼,作為國家重點治理目标,VOCs到底存在哪些危害?首先,VOCs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1.氣味難聞且具有刺激性,會傷害呼吸道系統;2.會造成人中樞神經系統受損,記憶力下降;3.VOCs裡面含有一些具有緻癌、緻畸性及緻突變的化學物質(如苯及苯系物)等。其次,VOCs還對環境産生嚴重的危害,會誘發霧霾天氣,破壞臭氧層,造成溫室效應等。
現今,VOCs的防治主要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以防為主,治理結合。源頭和過程控制主要是通過改變原材料、使用先進設備、改進工藝流程、控制工藝條件等抑制VOCs的産生。末端治理主要是對無法避免已産生的VOCs進行後處理,包括回收法和銷毀法兩大類。顧名思義,回收法可以實現VOCs的回收利用,主要有冷凝法、吸附法、膜分離法等;而銷毀法則是通過生物或者化學手段将其轉化為無污染性質的二氧化碳和水,主要有燃燒、光催化、臭氧氧化、低溫等離子體等方法。但其實一種方法并不能完全得到無污染分解的最終産物,所以通常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方法相結合,比如:低溫等離子體和催化協同使用。相信在國家和相關學者的不斷努力下,對VOCs的治理一定能達到想要的效果。
本文由中科院化學副研究員劉文超進行科學性把關。
(責編:王紹紹、姚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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