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區農村開展土地确權工作時,土地糾紛案例也一路上升,那麼面對确權糾紛村民該如何處理呢?
确權糾紛容易出現的兩種情況
1、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侵害時引起的權屬糾紛。
2、對現有權屬界線的争議。
如何處理土地确權糾紛,當然,能協商解決最好
自己來,雙方自願協商解決
糾紛發生後,雙方在自願能互相諒解的基礎上,以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為前提,自行協商,自行解決。可是這樣的解決并沒有說服力,一旦産生分歧,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糾紛嚴重,靠政府解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 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那麼,政府是怎麼處理确權糾紛的呢?
還是先調解,實在不行就……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緻,使糾紛得到解決。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
調解不成,隻能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着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最後切記,無論什麼情況,這六個原則必須遵守
1、承包的用地面積小于實際用地面積的情況以實際情況為标準。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補償的土地直接從确權登記的土地面積上減出來
3、無法複墾的承包地按原面積和用途确權,比如:荒廢已久的土地就不計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況處理,什麼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組内所建公路、機耕路、塘、壩、渠、學校、辦公室等生産公益事業占用的承包地。
其中處理分為兩點:已辦理征用手續并給與補償的,不在計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原農村二輪可承包面積确權登記,在到戶清冊備注欄中注明情況。
5、二輪承包後村裡又有調整過土地的,這個處理方法是在不違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組織實行民主協商解決,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确權登記頒證。
6、未獲得審批而先出行建設改變用途的,一律不予進行确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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