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店打錯廣告?來源:經濟日報事件回放: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布視頻稱,河北秦皇島一家4S店的賣車廣告把“12.98萬元”寫成了“12.98元”,大爺大媽把4S店圍個水洩不通有一位大爺情緒激動,拿13元錢拍在桌子上稱“不用找了”女售貨員委屈道,“這錢真不夠,咱這是12萬9千8的車”“你們廣告打的就是12塊9毛8……”女售貨員被氣到掩面大哭,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車店打錯廣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經濟日報
事件回放: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布視頻稱,河北秦皇島一家4S店的賣車廣告把“12.98萬元”寫成了“12.98元”,大爺大媽把4S店圍個水洩不通。有一位大爺情緒激動,拿13元錢拍在桌子上稱“不用找了!”女售貨員委屈道,“這錢真不夠,咱這是12萬9千8的車。”“你們廣告打的就是12塊9毛8……”女售貨員被氣到掩面大哭。
營銷不能欺騙消費者
閻淑萍
大爺拿13元去4S店買車,這事确實有些“離譜”,恐怕現在最便宜的玩具車都不止這個價。不過,“離譜”的不僅僅是這位大爺,4S店的廣告也有份,因為廣告上面的确寫着“國六12.98元”。
打廣告是商家的主要營銷手段,而且廣告宣傳是公開的,是要有信譽的。消費者憑借商家廣告宣傳前來消費,在情理之中。盡管事後商家表示,是工作人員失誤把價格寫錯了,但既然是自己方面的問題,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有消費者憑借廣告宣傳來買車,商家一次又一次地反悔,甚至玩起這方面的套路,豈不是有忽悠欺詐消費者之嫌?
有人認為,如果視頻所述事情是真實的,不是噱頭炒作,那麼視頻裡的這位大爺的言行舉止确實有些過分,而且是利用人家的錯誤故意來“撿漏”,是不守法的“耍流氓”行為。對此,筆者以為,現在的市場公開透明,明碼标價也是最基本的市場規則,大爺依據商家的廣告宣傳,拿13元買車沒有任何錯誤,即便言辭不當,也事出有因。此時,如果經銷商不信守諾言,違背廣告宣傳的價格,更有違法和“耍流氓”之嫌。就如同前不久一律師狀告某号稱窖藏50年品牌白酒一樣,既然商家宣稱窖藏50年,消費者買的就是50年窖藏的酒,如果不是,就是涉嫌虛假宣傳。
在市場上,消費者不能總是充當“軟柿子”,不能總是被商家耍弄。商家明碼标價,消費者依價購買,沒有附加條件,這應該就是公平交易。商家對自己商品的标價當場反悔,還指責消費者,既不合情理,更缺乏市場誠信。希望商家一言既出,驷馬難追,盡可能兌現廣告和公告中的承諾,否則就有噱頭式營銷或者欺騙消費者之嫌。此事也給廣大商家提了個醒,做廣告的廣告詞要認真仔細推敲,既對消費者負責,也對自己負責。
應确定是否為真實意思
吳元中
在這一事件中,這家4S店是否願意為其失誤埋單是一回事,大爺大媽們非要較真、堅持以12.98元買車,則是另一回事。不能不說的是,與買到假冒僞劣商品後去較真有所不同,此次大爺大媽們的較真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這顯然是一種失誤,不能當真。
一般說來,汽車的價格都是以萬元計,沒有以分、角計的。如果不是把“萬元”的單位都寫上,隻是簡單地标上數字的話,誰都知道“12.98”是指12.98萬元,而不是12.98元。因為後者連個輪胎或者其他配件都買不到,不能被認為是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說廣告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對某款車出價、标價的行為在性質上就是要約,要約人應當受自己行為約束,但《民法通則》明确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一個關鍵要素就是意思表示真實。原本賣12.98萬元的車被标成了“12.98元”,顯然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發生這種情況,應當允許對重大失誤予以彌補、糾正,原先的要約因為缺乏生效要件不生效,并不必須受其拘束。這與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有本質區别。
《合同法》明确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一方獲得巨大不當利益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是不符合交易之道的,也沒理由維持錯誤不允許糾正。僅僅由于商家的一個漏字失誤或其他錯誤,就要求其把價值12.98萬元的車以12.98元出售,是嚴重不公平。
所以說,發生類似事情時,應當進一步核實相關價格與條件的真實性,并在弄清真實情況後決定是否交易,而不是要求賣方必須按嚴重不符合常識的标價出售相關商品。否則,自己獲得不當利益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不僅得不到支持,還可能構成以不公平對價強買,涉嫌違法犯罪。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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