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理論基礎知識重點?第六部分 教育法規基礎知識依法執教——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教育理論基礎知識重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第六部分 教育法規基礎知識
依法執教——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
1、依法執教:
就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範化。
2、依法執教具有四個特點:
①執教主體的特定性;
②執教依據的專門性;
③執教性質的特殊性;
④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①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隻能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②作為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實施教育的教師的執教活動,必須依照教育法律進行并受教育法律調整和規範;
③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行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棄,而是集權利處義務為一體,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3、當代教育為什麼必須依法執教?(或簡述當代教師依法執教的義務)
答:當代教師依法執教是因為:
①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
②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
③教師法律素質的亟待提高;
④教師以德執教的必然要求;
⑤教師依法維權的迫切需要。
4、簡述全國人大制訂教育法律有哪幾部?
答:全國人大制訂教育法律有:
①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②198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④199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⑤199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⑥1998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⑦200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與教育有關法律《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國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頒布實施至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 年。
6、“依法執教”和“以法執教”區别:
依法執教是指依據法律來進行執教活動,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以法執教則是指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執教活動,它側重于法律形式的應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識
1、狹義的教育法,是特指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制訂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國它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點:
①教育法是一種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規範。這是從教育法所具有規範性角度來探讨的;
②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
(國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國家能過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認可兩種方式确定的行為規範才能成為法。
③教育法是統治階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體現。(鮮明的階級性角度)
④教育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特殊的強制性角度)
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觀規律法定化了的行為規範。(遵循的客觀規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體現的統治階段意志的内容最終是由統治階段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複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①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性原則;
②體現教育的民主性原則;
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④确保教育的戰略地位原則;
⑤遵循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性原則。
5、體現教育的民主性原則體現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
教育機會平等表現三個方面:
起點上(入學上)的平等、過程上(就學過程)的平等和終點上(學業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
①指引作用;
②評價作用;
③教育作用;
④預測作用;
⑤強制作用;
⑥獎勵作用。
7、教育法律規則的結構三要素:
假定、處理、法律後果。
8、教育法律規則的類别:
三個類别,分别是
①按照教育法律規則調整方式的不同劃分授權性規則和義務規則。
②按照教育法律規則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劃分,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③按照教育法律規則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劃分,确定性規則、委托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9、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關系标準:
如師生是,朋友不是。教育法是教育法律确認和
調整的人們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
10、教育法律關系構成要求: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内容(權利和義務)、客觀。
11、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一般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規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少數情況下至少也應具備權利能力。
♥12、行為能力:
18 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 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人;
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為:
①公民;
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③國家機關;
④利益共同體;
⑤國家。
14、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
15、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為:
①物;
②行為及其後果;
③精神産品。
16、教育法律事實是教育法律關系産生、變更和消滅的根據,它主要兩種形态:
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為。
17、教育法律的本質複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8、列舉或簡述我國教育法律形式的類别:
①憲法中有關教育的規定;
②教育法律;
③教育行政法規;
④地方性教育法律;
⑤教育規章;
⑥國際教育條例、協議。
19、簡述判斷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級通常應遵循原則:
①下位法服從上位法;
②特殊法優于一般法;
③後定法優于前定法;
④特定程序法律優于一般程序法律;
⑤被授權機關的立法等同于授權機關自己的立法。
20、9 部教育法頒布 7 倍,目前《社會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頒布。
教育法的産生與發展
1、教育法國外最早産生(或最先)奴隸社會。
2、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頒布義務教育令的國家。
3、奠定英國教育發展基礎是:1944 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國從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繼續教育的公共教育體系。
4、法國:1883 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維新。
6、國外現代教育法四個特點:
①教育觀的法治化;
②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義務教育法;
③教育法律關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
④教育發達國家競相進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 年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8、判斷是哪一個國家時間:
20 世紀 80—90年代
①英國 1988 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國《教育指導法》;
③日本 1990 年《終生學習振興法》;
④1992 年俄羅斯《教育法》;
⑤1994 年美國《美國 2000 年教育目标法》。
9、1902 年,管學大臣張百熙拟定《欽定學堂章程》——是近代中國的第一個教育法規,但未實施。
1903 年清政府頒布《秦定學堂章程》(又稱癸卯學制)——标志着中國近代國民教育制度的建立。
1906 年,清政府頒行《強迫教育章程》要求廣設幼學所,幼童至 7 歲須令入學,幼童及 7 歲不入學者,罪其父母。這是我國近代第一個強迫教育法令。
10、1951 年 10 月,政務院頒布了《關于改革學制的規定》,這是建國後頒布的第一個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規。
11、影響教育法産生與發展主要原因:
①教育和法律兩種社會現象職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動教育法産生與發展的基本前提;
②教育權的社會化、國家化是教育法産生與發展的根本原因;
③科技的發展是教育法産生與發展的直接動因;
④現代教育普及化和大衆化,現代國家法治化等也是影響教育産生與發展的因素。
教育法與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體表現形式:
①黨的政策文件;
②國家的政策文件;
③黨和國家機關聯合制訂發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點:
①政策性;
②可行性;
③原則性;
④權威性;
⑤移定性。
3、簡述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區别:
①兩者的制定機關和程序不同;
②兩者的表現形
式不同;
③兩者調整的範圍、實施的方式不同;
④兩者的穩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
1、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屬于“一元多級”。
2、簡述立法的程序:
①教育法律議案的提出;
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審議;
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
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議案、提案權的主體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 30 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等。
4、在我國,法律案通過的法定多數是全體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憲法的修改則需要全體代表的 2/3 以上多數通過。
5、教育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内,按照法定程序具體适用教育法律規範的專門活動。
6、簡述教育執法的特點:
①從實施方式和活動性質目的地,教育執法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适用教育法律的專門活動。
②從執法主體看,教育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适用教育法律規範的活動。
③從執法依據和執法後果看,教育執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規範并産生特定法律後果的活動。
④從執法要求看,教育執法是教育行政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内依據法定程序 進行的活動。
⑤從執法對象看,教育執法是教育行政機關以教育法律規範使用特定對象的活動。
7、教育執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時。
8、教育執法的基本原則:
①行政合法性原則;
②行政合理性原則;
③責任行政原則。
9、行政行為有無裁量自為标準:
分為羁束性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為。
10、教育執法的形式:
①教育行政措施;
②教育行政處罰;
③教育行政強制執行;
④教育行政救濟。
11、原國家教委 1998 年 3 月 6 日頒布了《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12、教育司法:
在法院内部,專門設立教育司法專門機構有三種:
①教育巡回法庭
(上海長甯區人民法院);
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張家界);
③涉教案件領導小組
(吉林白山市)。
3、所有國家機關、所有政黨、所有組織、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義務,而不能僅僅認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學校、校長、教師和學生的事。
14、構成教育違法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①教育違法行為的客體;
②教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
③教育違法行為的主體;
④教育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
15、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根據違法作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
16、根據法律解釋的主體和效力不同,可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
17、依據法律解釋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為語法解釋、邏輯、曆史、系統和字面
解釋、擴充、限制。
18、簡述教育法律監督的種類:
①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②行政機關的監督;
③司法機關的監督;
④社會監督;
⑤黨的監督。
19、權務機關的監督居于主導地位。
教師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師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師是專業人員。就教師的職業特征而言,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
2、教師身份的規定:公務員、雇員、公務員兼雇員三種類型(日本、法國→公立英、美公立教師兼有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
3、簡述我國教師基本權利:
①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②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③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④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⑤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⑥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4、簡述教師應當履行義務:
①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②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③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④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⑤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動,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5、教師資格條件:
①必須是中國公民;
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③必須具有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
④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⑤教師的身體狀況也應符合有關規定。
6、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7、教師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
②業務水平;
③工作态度;
④工作成績。
8、教師考核的原則:
①客觀性原則;
②公正性原則;
③準确性原則。
教師與其他主要教育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1、教育行政機關法律地位特征:
①相對獨立性;
②專門性;
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機關屬于哪類法人?
機關法人(企業、機關、事業、社團共四種法人,法人是一個社會組織)
3、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②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4、學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評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制系統内容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
它包括學制系統内以實施學曆性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又包括各種實施非學曆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
5、簡述學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點:
①具備相應的法人資格;
②依法自主辦學;
③享有法人财産權;
④具有公益性質。
6、社會組織取得法人資格必須具備: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産或者經費;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學校隻要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成為法人的四個條件,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就能取得法人資格,其法人資格也同時得到主管部門的依法确認。
8、簡述學校九項權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②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③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④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⑤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收;
⑥聘任教師及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⑦管理、使用本單位教師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濟制度
1、教育法律救濟與“救濟”判斷。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濟制度的意義:
①有利于确保和實現憲法的公民的訴權和受救濟權;
②有利于切實維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
③有利于監督和促進依法行政;
④有利于加強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設。
3、教育法律救濟的渠道:
①訴訟渠道;
②行政渠道;
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訴制度具有什麼特點:
①申訴的主體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
②申訴的受理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黨的紀檢委、監察部門,權力機關以及上一級行政機關等;
③申訴的目的旨在使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
5、訴論意義的申訴三個特點:
①行政訴訟申訴;
②民事訴訟中的申訴;
③刑事訴訟
中申訴。
6、教師申訴的管轄:
①隸屬管轄;
②地域管轄;
③選擇管轄;
④移送管轄;
⑤指定管轄。
7、教師申訴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
8、教師提出申訴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①符合法定申訴範圍;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請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師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的次日起 30 日内,做出處理。逾期未做處理或者久拖不複的,若申訴内容涉及人身權、财産權及其他屬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申訴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10、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11、被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中的被申訴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學校工作人員。
12、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争議是教育行政建設的前提。
13、相對人向主管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法律、法規中有規定的除處。14、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行政複議複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處。
15、教育行政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16、教育行政訴訟主管機關隻能是人民法院。
17、關于起訴的期限,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對于須經複議的 行政案件,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3 個月内起訴。
18、教育行政賠償制度特點:
①行政侵權主體恒定;
②行政侵權行為特定;
③行政賠償主體唯一;
④行政賠償程序法定。
19、簡答教育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①損害事實存在;
②職務行為主體确定;
③職務行為違法;
④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20、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确認行政賠償申請符合賠償條件後,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商。
雙方就賠償問題意見達成統一後,應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賠償協議書”,對照賠償方式、金額、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規定,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依照賠償協議書之規定給予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 3 個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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