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一般在鑒定方案中予以明确,各省市對工程造價鑒定費用的收取大多出具了指導性文件,但是對工程質量鑒定費用和工期鑒定費用沒有相應的标準,主要由鑒定人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收費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如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審計、評估計費暫行辦法(試行)》(京高法發〔2005〕10号)第7條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收費,以被委托事項總額,按差額定率累進收費方法計取,取費标準如下表: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3000以下(含) |
3 |
2 |
3000-5000(含) |
2 |
3 |
5000以上 |
1 |
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部分鑒定項目協商收費參考意見》,工程造價鑒定采用累進遞減收取,取費标準如下表:
資産範圍(萬元) |
500以下 |
500-1000 |
1000-2000 |
2000-5000 |
5000-10000 |
10000以上 |
收費費率(‰) |
7 |
6 |
5 |
4 |
3 |
2 |
如某工程造價鑒定項目,計費基數為8900萬元,按照北京市的司法鑒定标準收取鑒定費用為:3000萬元×3‰ (5000萬元-3000萬元)×2‰ (8900萬元-5000萬元)×1‰=16.9萬元。
而按照浙江省的司法鑒定收取标準收取鑒定費用為:500萬元×7‰ (1000萬元-500萬元)×6‰ (2000萬元-1000萬元)×5‰ (5000萬元-2000萬元)×4‰ (8900萬元=5000萬元)×3‰=35.2萬元。
此外,在基本費用以外,有些地區的鑒定費用還要收取其他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取證、聽證費用等,一般按基本費用的5%-20%收取。部分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可能增加難度系數,可以調增基本鑒定費的30%。如果需要增加難度系數,則要鑒定機構提出申請并附上合理理由,報請委托人(法院)同意後确定。實踐中,有些裝飾裝修工程、石油化工項目的安裝工程等,特别細碎、繁雜,可以考慮酌情予以調整;當事人提出要求按照不同的鑒定方案進行鑒定,導緻鑒定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也應當予以調整。[1]
鑒定費用應由當事人直接彙付至鑒定機構對公賬戶,法官不得代收代付。鑒定費用一般由申請鑒定的一方預繳,也不排除當事人自行确定各方共同預繳的情形。少數案件中,法院可以依職權确定預繳方及預繳比例。負有預繳義務的一方,如确實存在特殊原因希望鑒定費用優惠、緩交、先予支付部分費用等,應當在法官的參與下與鑒定機構溝通。法官可以在充分釋明風險的基礎上,尊重鑒定單位的意見,但應注意防範職業道德風險。
鑒定費用的負擔一般由法官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如舉證義務方、各方提供證據的配合程度等,結合 鑒定意見與訴訟請求的對應關系,依職權決定各自負擔的比例和數額。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内沒有繳納鑒定費用,法院有權通知鑒定機構終止委托,鑒定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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