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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重組土地出讓程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01:27:16

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30日訊 11月30日,濟南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高新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以及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提到兩起破産清算案,涉及三家企業。

破産重組土地出讓程序(公司資金鍊斷裂)1

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土地收儲提高清償率

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于1996年注冊成立,經營範圍為機械設備、汽車、五金交電等批發零售。實業公司因與多家企業互保、聯保導緻資金鍊斷裂,訴訟纏身并被迫停産。其主要财産即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三宗房産,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面臨拍賣抵償擔保之債的境地。

2017年10月27日,濟南高新區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實業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先後召開四次債權人會議,共審查抵押債權、普通債權1.38億元,其中上億元普通債權中包括職工債權、個人借貸和機構借貸債權,各利益相關方矛盾十分尖銳。

進入破産程序前,實業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評估價值約為3016萬元。如采取破産拍賣方式處置破産财産,扣減土地增值稅後僅夠清償破産費用、職工債權和抵押債權,而普通債權清償率幾乎為零。因此,如何提高破産财産變現價值和普通債權人清償率,就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

案件受理後,恰逢濟南高新區管委會為緩解适齡兒童就近入學問題,拟對含實業公司在内的國有土地實施統一回收,如實業公司的土地房産能夠被政府收儲,預計将得到相應補償6000餘萬元,這将明顯提高破産财産的變現價值,提高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

根據濟南市高新區土地收儲政策要求,被收儲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必須保證無抵押、無查封。但該案抵押權人不同意未經受償而先行解除抵押。為此,濟南高新區法院積極協調,于2019年2月20日召集了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外借款解除不動産抵押的議案》,明确該借款的性質屬于共益債務,由土地補償款優先清償借款本息,實質化推進土地收儲。在濟南高新區法院積極引導下,管理人多方融資解除抵押,促成實業公司與濟南高新區騰籠換業中心簽署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補償總價6150餘萬元。目前收儲款項陸續撥發,财産分配方案得到有序執行。

本案能夠實現破産财産的價值最大化,關鍵在于濟南高新區法院大膽探索、敢于實踐,從維護債權人利益出發,積極引導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為破産企業融資,掃除土地收儲障礙,進而尋求破産财産最優處置方案,以法治方法實現了“僵屍企業”依法退出市場、高額債權得以公平清償、企業占用土地房産資源有效釋放等多重目的,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破産重組土地出讓程序(公司資金鍊斷裂)2

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山東泰山某電子産業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高效有序推動兩家僵屍企業破産出清

濟南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冊成立,自2014年以來,由于市場競争越來越激烈,公司的技術和管理等競争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适應市場競争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自2017年1月,生産經營活動已停止,員工已全部分流。

山東泰山某電子産業有限公司于1999年注冊成立,自2004年以來,由于行業市場競争激烈,公司的主營業務市場競争力不足,轉型困難,經營情況持續虧損。自2007年1月,生産經營活動已停止,員工已全部分流。

兩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無法繼續經營。

2020年10月26日,濟南高新區召開“僵屍企業”處置工作推進會,對“僵屍企業”進行了專題調研。為确保破産企業的有序破産出清,案件受理後,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迅速組織精幹力量,成立破産案件審理工作專班,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讨交流案情,明确任務目标、時間節點、部門分工,制定了快審快結快清、适用簡化程序審理的方案,有效縮短了審理周期。

審理過程中,法院積極探索府院破産統一協調機制,加強與各職能部門溝通,及時會商解決破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破産審判合力。同時,健全職工權益保障機制,法院對管理人提出妥善安置留守職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明确要求,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健全處置模式選擇機制,通過網絡拍賣完成了對申請人的機器設備、車輛等固定資産處置變現,最大程度實現資源有效配置,促使案件裁定終結破産程序。

依法高效審理破産案件,是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環節,本案首次使用簡化審理程序審理的破産案件,僅用47天就完成了破産清算程序,打破了破産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的固有觀念。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把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作為化解産能過剩的“牛鼻子”,充分發揮破産審判在淘汰落後企業和産能方面的法律功能,在審理中優先适用網絡司法拍賣等信息化手段,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産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引導和督促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在發揮審判職能的同時,逐步建立府院聯動常态化的工作機制,審理過程中兼顧矛盾糾紛化解和職工權益保障,最大限度保障了民生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閃電新聞記者 馮詩惠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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