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碳配額?
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是碳市場運行的關鍵,它關系到碳市場的公平與效率,并最終影響碳市場功能的發揮和目标的實現。
碳排放配額是指重點排放單位擁有的發電機組産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額,包括化石燃料消費産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淨購入電力所産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對不同類别機組所規定的單位供電(熱)量的碳排放限值,簡稱為碳排放基準值。
配額的初始分配是指碳排放交易主管部門通過法定方式将排放配額分配給負有減排義務的主體。配額的初始分配關乎溫室氣體減排義務主體的積極性以及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因而對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有效運作至關重要,涉及配額的取得方式、分配方法、早期減排者的公平待遇、新進企業或設備的公平競争、政府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宏觀調控等問題。
碳排放配額的分配一般有三種模式:有償分配、無償分配、混合模式。從國際經驗來看,大部分體系都沒有采取純粹的有償分配或者免費發放模式,而是采取“混合模式”居多。大多數碳交易體系在運行初期都采取無償分配為主的模式,無償分配又包括基于曆史水平的“祖父法”與基于标準排放率的“基準法”。
“祖父法”的标準是基于企業過去一段時期的碳排放曆史數據,因此被形象地稱為“祖父式”。這個曆史時期又被稱為基準年度,基準年度的選擇對于運用“祖父法”進行計算十分重要。
“祖父法”對數據要求簡單,僅需要考慮企業的曆史排放量,所以可操作性很強。這種方式的實質就是根據企業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比例進行分配。但是“祖父法”的缺點也非常突出,在這種方式下,排放溫室氣體較多的企業,即污染較重的企業可以得到更多的配額,而一個積極進行節能減排且取得明确效果的企業則可能面臨着配額日益減少的尴尬局面。而面對不存在曆史數據的新成立的企業以及新增設施,還需要設計單獨的分配規則,從而造成新企業與舊企業之間的分配方案不統一。
“基準法”是首先将不同企業生産的同種産品的單位産品碳排放由小到大進行排列,然後在其中選擇一個标準作為基準線。最終,企業獲得的配額=産品的生産量*基準線值。
對于排放量較小的企業來說,“基準法”可以将剩餘的配額用來在市場上出售從而獲益;而對那些排放量較大的企業來說,必須去購買不足的配額。這樣會使企業的生産成本進一步增加,促使企業去積極尋求減排的手段。“基準法”兼顧公平與效率,但對數據質量要求非常高,同時,不同行業的不同産品種類繁多又難以類比,需要制定非常複雜的産品基準線,可操作性相對較差。
近年來,我國相繼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八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大部分試點省市都采用了“祖父法”的初始配額分配方法,僅有上海和深圳采用了“基準法”,但覆蓋的行業範圍也很有限。在分配方式的選擇上,大部分的試點都采用了無償分配,北京、廣東、湖北則允許拍賣。
全國碳市場碳配額咋分配?
我國碳排放配額總量與分配方案由生态環境部确定。相關标準應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産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确定碳排放總量,然後将碳排放配額分配給各個企業,配額分配的基礎是經過相關部門核查後的碳排放相關數據。
在全國碳市場啟動初期,全國性碳交易所中各大“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在合适的時機引入有償配額,後續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成熟一個行業納入一個行業。
具體來說,根據《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内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的實際産出量以及方案确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準值,核定各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數量;将核定後的本行政區域内各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數量進行加總,形成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将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加總,最終确定全國配額總量。
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并采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擁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
采用“基準法”核算機組配額總量的公式為:
機組配額總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系數 供熱基準值×實際供熱量
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配額計算方法及預分配流程,按機組2018年度供電(熱)量的70%,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向本行政區域内的重點排放單位預分配2019-2020年的配額。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數據核查後,按機組2019和2020年實際供電(熱)量對配額進行最終核定。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緻的,以最終核定的配額量為準,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實行多退少補。
碳配額咋核算?
全國碳市場建設現階段最重要的是明确基本規則,平穩啟動。由上文可看出,碳排放配額作為碳市場關鍵的基礎制度設計之一,其機制的順利運行離不開碳排放的準确量化。4月1日,央行副行長劉桂平提出要逐步開展碳核算,探索建立全國性的碳核算體系;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博鳌亞洲論壇上也提出,正在探索建立全國性的碳核算體系。可以說,碳交易能夠公平、有效開展的基礎,就是碳核算。
碳核算從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來講,類似把原材料輸送到下遊部門,這個過程發生以碳為物理屬性的變化。實施碳核算的重要性在于幫助理解在現有的生産函數之下,二氧化碳在國民經濟結構中的傳遞過程,通過這種方式更好地把重要的節點行業找出來。進行碳核算本質的目的是想實現成本收益最大化,以最小成本實現碳減排或者實現碳中和的目标。
按照相關規定,生态環境部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其中,發電行業的核查數據報送工作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業的核查數據報送工作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發電企業率先納入全國碳市場,除了各地累積不少經驗之外,發電企業的碳排放核算相對簡單也是重要因素。
碳核算最主要的形式可以被分為基于測量和基于計算兩種方式,具體從現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方法來看,主要可以概括為三種:排放因子法、質量平衡法、實測法。目前發改委公布的24個指南采用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隻包含排放因子法和質量平衡法,但2020年12月生态環境部發布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确指出,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優先開展化石燃料低位熱值和含碳量實測。
1、排放因子法(基于計算)
排放因子法是适用範圍最廣、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碳核算辦法。根據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
溫室氣體(GHG)排放=活動數據(AD)×排放因子(EF)
其中,AD是導緻溫室氣體排放的生産或消費活動的活動量;EF是與活動水平數據對應的系數,表征單位生産或消費活動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系數。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國環境保護署、歐洲環境機構等提供的已知數據(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測量數據來推算,我國已經基于實際情況設置了國家參數。
該方法适用于國家、省份、城市等較為宏觀的核算層面,可以粗略地對特定區域的整體情況進行宏觀把控。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地區能源品質差異、機組燃燒效率不同等原因,各類能源消費統計及碳排放因子測度容易出現較大偏差,成為碳排放核算結果誤差的主要來源。
2、質量平衡法(基于計算)
質量平衡法可以根據每年用于國家生産生活的新化學物質和設備,計算為滿足新設備能力或替換去除氣體而消耗的新化學物質份額。對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質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輸入碳含量減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輸出量得到:
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産品産出量×産品含碳量-廢物輸出量×廢物含碳量)×44/12
其中,是碳轉換成CO2的轉換系數(即CO2/C的相對原子質量)。
采用基于具體設施和工藝流程的碳質量平衡法計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發生地的實際排放量。不僅能夠區分各類設施之間的差異,還可以分辨單個和部分設備之間的區别。尤其當年際間設備不斷更新的情況下,該種方法更為簡便。一般來說,對企業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業生産過程(如脫硫過程排放、化工生産企業過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燒過程)中可視情況選擇碳平衡法。
3、實測法(基于測量)
實測法基于排放源實測基礎數據,彙總得到相關碳排放量。這裡又包括兩種實測方法,即現場測量和非現場測量。
現場測量一般是在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CEMS)中搭載碳排放監測模塊,通過連續監測濃度和流速直接測量其排放量;非現場測量是通過采集樣品送到有關監測部門,利用專門的檢測設備和技術進行定量分析。
二者相比,由于非現場實測時采樣氣體會發生吸附反應、解離等問題,現場測量的準确性要明顯高于非現場測量。
現階段,國内的碳交易還處于起步階段,碳市場并非完全開放的自由市場,具有很強的行政主導性,碳市場的參與方式及範圍也比較有限,社會主體對碳市場的投資行為需要理性,不建議抱有盲目操作和追捧熱點的心态。
不過,如果後續發展順利,我國碳市場将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市場。據預測,全國統一碳市場将帶來千億級市場規模。目前我國碳排放總量超過100億噸/年,以2025年納入碳交易市場比重30%-40%測算,未來中國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規模将在30億噸以上,與歐盟總排放量水平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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