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生活當中,如果簽訂外貿代理合同以後發生了合同糾紛的話,其中最麻煩的一個問題就是法院管轄地的确定。在我國的法規當中,其實對于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的管轄也有明确的規定。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确定?
網友咨詢:外貿代理靠譜嗎,如果發生糾紛該怎麼辦,去哪裡起訴解決?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田宏偉律師解答:
外貿代理是一種業務形式,就是有進出口權的進出口公司或者工廠代理沒有進出口權的公司或者個人進行産品的進出口,并收取相應的費用。
當事人選擇起訴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國法律考慮可以管轄的國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法律考慮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産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田宏偉律師解析:
1、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地的确定首先看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而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此無約定,發生争議時隻能求諸法定。依照中國《合同法》,當事人簽訂合同書的,則最後簽署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未訂立合同書的,如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訂約的,則依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合同最後簽署地
實踐中由于當事人分處兩國,一般當事人一方先行簽署,再通過郵寄方式給另一方簽署,照此方式,則後簽字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最後簽署地。但如果後簽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點,或者日期與對方的日期相同,則會導緻雙方對最後簽署地發生争議,起訴時需要主張最後簽署的一方舉證證明。
(2)承諾生效地
中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第34條有明确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适用于本案,則承諾接受地為賣方的主營業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但實踐中,雙方往往沒有約定,還是得求諸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緻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訴訟标的物所在地
訴訟标的物一般是指買賣的貨物,常見的情形是中國企業進口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在貨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欠款糾紛,則該規則無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産所在地
如果中國企業能發現外國企業在中國的财産,則可向财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申請對财産采取保全措施。
5、代表機構住所地
有的企業雖有代表常駐中國,但并不辦理代表處登記,這樣該規則也無法适用。
6、可能管轄的外國法院
一般來說,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中國企業也可以到外國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北京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擔任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實務導師、西安财經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西安培華學院客座教授、陝西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有經典案例被媒體報道,有數起無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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