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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了孩子還要盡贍養義務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25 07:21:02

父母離婚了孩子還要盡贍養義務嗎?陳某與其前夫秦某上世紀70年代協議離婚,約定4歲兒子秦小某由秦某撫養,2歲女兒朱某由陳某撫養,陳某和秦某由各自撫養的子女負責贍養,此後幾十年間,陳某與秦小某來往較少現如今陳某年老體弱,2019年7月,陳某不慎摔倒緻腰椎骨折,生活無法自理,由外孫照顧出于無奈,陳某一紙訴狀将秦小某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兩子女給付贍養費庭審中,女兒朱某同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贍養費,秦小某卻提出自己與母親多年來沒有來往,父母協議離婚時對贍養事宜已有約定,母親陳某應由朱某負責贍養況且自己已按約定給父親秦某養老送終,而朱某并沒有參與,再讓其贍養母親不符合情理,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父母離婚了孩子還要盡贍養義務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父母離婚了孩子還要盡贍養義務嗎(子女對沒有撫養自己的一方還有贍養義務嗎)1

父母離婚了孩子還要盡贍養義務嗎

陳某與其前夫秦某上世紀70年代協議離婚,約定4歲兒子秦小某由秦某撫養,2歲女兒朱某由陳某撫養,陳某和秦某由各自撫養的子女負責贍養,此後幾十年間,陳某與秦小某來往較少。現如今陳某年老體弱,2019年7月,陳某不慎摔倒緻腰椎骨折,生活無法自理,由外孫照顧。出于無奈,陳某一紙訴狀将秦小某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兩子女給付贍養費。庭審中,女兒朱某同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贍養費,秦小某卻提出自己與母親多年來沒有來往,父母協議離婚時對贍養事宜已有約定,母親陳某應由朱某負責贍養。況且自己已按約定給父親秦某養老送終,而朱某并沒有參與,再讓其贍養母親不符合情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陳某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其要求子女贍養合法合理。秦小某在父母離婚後雖由父親撫養成人,并對父親養老送終,但這并不能免除其對母親的法定贍養義務。

因陳某離婚後對秦小某盡的撫養義務較少,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綜合平衡雙方利益,法院判決朱某每月給付陳某生活費850元,秦小某每月給付陳某生活費450元;陳某的醫療費由朱某和秦小某分别承擔65%和35%。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并且秦小某已給付了2019年的贍養費。

法官說法: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尊老、愛老、敬老是當今社會倡導的道德風尚,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明确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本案中,陳某與前夫約定陳某由朱某負責贍養,前夫由秦小某負責贍養,雖然該約定具有合同的性質,但贍養關系又涉及到人身、倫理屬性,因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意思可能導緻義務人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而有違社會公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時,權利人的棄權行為應有所限制。父母因經濟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未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子女成年後不能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約定免除贍養義務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同時法官提醒,父母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有虐待、遺棄等行為的,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的贍養義務,即不應把子女贍養看作是理所當然,若不積極履行撫養義務,将來可能會面臨不被贍養的風險。

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父母子女之間并不排除适用。陳某對朱某盡的撫養義務較多,對秦小某盡的撫養義務較少,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讓秦小某承擔與朱某同樣的贍養義務有失公允,法院在權衡雙方利益後,對秦某與朱小某的贍養責任作出了區别對待,将法律與情理、倫理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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