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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中需要做的三件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0 09:11:09

交通事故賠償中需要做的三件事?被保險人投保後,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交通事故賠償中需要做的三件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交通事故賠償中需要做的三件事(關于交通事故賠付的20個問答)1

交通事故賠償中需要做的三件事

被保險人投保後,

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

受害人可向誰主張賠償?

……

這些交通事故賠付的問題你都知道嗎?

今天這篇文章幹貨滿滿,

一一為你解答!

1、被保險人投保後,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1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見,支付保險費一般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相關約定。投保單均會顯示收費确認時間、生成保單時間、保單打印時間、投保期限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在被保險人投保後,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2、若發生酒駕、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内進行賠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内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進行賠付,并依法享有追償權。

3、機動車被搶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付?第三者商業險是否賠付?

根據民法典第1215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承擔墊付責任(僅限于搶救費用墊付、不墊付财産損失),并依法享有追償權。

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付?第三者商業險是否賠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違法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内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享有追償權。

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5、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受害人可向誰主張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11條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12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13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此,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向機動車實際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機動車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主張賠付。

6、事故發生後,交強險能對司機或乘坐人員賠付嗎?

交強險的賠付對象為除司機或乘坐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即車外人員),對于司機或乘坐人員的損失應轉換賠付角度,由對方車主(駕駛人、實際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險公司依法賠付,同時投保座位險的,可主張座位險賠付(保險公司同意的可一并處理,否則,需按保險合同糾紛另行起訴)。

同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緻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7、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投保),車主是否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賠付?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公益性。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投保)車輛發生事故,侵權人與投保義務人非同一人,投保義務人(即車主或實際車輛管理人)需賠付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應如何賠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挂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内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1、同一事故緻多人受傷,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确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該條解釋解決了各被侵權人損失的獲賠比例問題,但是對于部分受害人未起訴的如何處理,沒有明确規定。由于未起訴受害人的損失無法确定,故法院無法确定各受害人損失比例,進而确定賠付金額。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建議受害人先行協商交強險賠付比例;等待各受害人醫療終結一并提起訴訟;由法官行使釋明權,告知未起訴的受害人及時提起訴訟,在案件庭審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審理,若其不起訴,則視為其放棄與其他受害人同時按比例受償的權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對已訴受害人的損失予以賠償,其他受害人仍可通過另案起訴獲得賠償。

12、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内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可否拒絕理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内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車輛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緻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可否拒絕理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内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緻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标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交強險傷亡保險請求權能否轉讓或設定擔保?

不能。交強險的功能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其中人身傷亡保險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範疇,具有人身屬性,不可轉讓。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行人或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機動車負全責,機動車司機是否需賠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行人或非機動車負全責的,對于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具體應根據行人或非機動車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機動車方承擔1%-10%的賠付比例。

16、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法院是否支持貶值損失?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中,對于待售或運輸中的新車車損,對合理損失可憑車損鑒定主張。但是對一般車輛的“貶值損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很大争議,各地法院判決标準不一。

可供參考案例:(2020)京02民終2366号

裁判要旨:本案雙方争議焦點為是否應當支持朱某所稱車輛貶值損失。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朱某所有的事故車輛于2018年4月購買并登記注冊,至本案事發時實際使用一年時間,且根據本次修車機構出具的估價單載明,該車行駛裡程數為25739公裡,修理類型為“一般修理,钣金,噴漆”。朱某上訴主張事故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要求許文某及平安财險北京分公司予以賠償。鑒于目前我國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認定作出明确具體之規定,一般司法實踐中,出于對我國道路交通現狀、事故率乃至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等考慮,人民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宜采取審慎态度。本案中,綜合考慮朱某所有的事故車輛的使用時間、行駛裡程以及本次維修的程度及範圍,且事故車輛已通過充分維修恢複正常使用的車輛性能之情形,故一審法院對朱某所稱車輛貶值損失未予支持,于法無悖。

(2019)京01民終11237号

裁判要旨:關于車輛貶值損失,事故發生時,宓某的車輛僅使用6個月,行駛裡程較短,尚屬新車,因交通事故造成較大損害,雖經修理,但必然會使車輛造成貶值,故宓某主張貶值損失,理由正當,一審法院啟動鑒定程序,并在鑒定意見的基礎上酌情判決的貶值損失數額适當。

17、受害人傷情嚴重,無法支付大額醫療費,怎麼辦?

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或機動車一方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産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将來生效判決中所确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18、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并約定支付期限的,對方不按約定付款,怎麼辦?

可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或直接提起訴訟,之後,受害人可憑司法确認裁定或判決書、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确認後,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确認。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

司法确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特别程序,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認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無償搭乘非營運車輛,造成搭乘人損傷,能否減輕駕駛人責任?

此為好意同乘。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20、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由社會保險報銷的醫療費,是否還可再行主張賠付?

實踐中,社會保險已報銷醫療費不計入賠償範疇,但受害人投保的商業險(如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且已賠付的,不應抵扣賠償款。

來源:民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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