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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典型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2 21:09:36

簽訂勞動合同典型案例(别拿勞動合同法不當回事)1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15年8月入職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分公司,從事貸款業務,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2021年6月29日,該公司以李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書面通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被迫離職後的李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而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

簽訂勞動合同典型案例(别拿勞動合同法不當回事)2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本案中,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所依據的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也未将其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該公司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該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六個月工資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簽訂勞動合同典型案例(别拿勞動合同法不當回事)3

典型意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法告知并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這不僅是單位解除合同時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對職工勞動權利、生存權利的保障。另外,對于未建立基層工會的用人單位,也應當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或者向當地總工會征求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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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張 秀 韓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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