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土場環境影響評價?您“關于地下水導則中排土場如何界定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排土場環境影響評價?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您“關于地下水導則中排土場如何界定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一、在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開采中的排土場,可能存在重金屬污染物經淋溶進入地下水後造成污染,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将其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别定為Ⅰ類。因此,在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開采項目中,臨時或永久用于堆放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的場所,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其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别應定為Ⅰ類。
利用井下廢石搭建的豎井平台,不屬于堆放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場所的範疇。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因此,在開展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礦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針對現有拟不再利用的排土場,應依法考慮其與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并将其作為判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别的内容。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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