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之具體侵權之三-----物件緻人損害
《民法典》中規定的物件緻人損害包括有:建築物、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脫落,墜落緻人損害;建築物倒塌緻人損害;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緻人損害;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斷等緻人損害。
(一)、建築物、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脫落,墜落緻人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條款是過錯推定歸責方式中的被稱為“過錯推定之王條款”,之所以如此,正是因為該條款采用的過錯推定歸責方式具有鮮明的特色,聚焦了一般化的過錯推定歸責的認定形式,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該條款的法律構成要件:
1、歸責方式是過錯推定責任(當然屬于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主體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3、若是由第三人過失導緻損害發生的,第三人不承擔對外責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責任,然後可以追償。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給乙,雙方簽訂的合同對維修義務沒有明确約定。雷雨天氣刮大風将窗戶玻璃吹下正好将路過的行人丙砸傷。房屋的所有人甲應當對丙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人乙不承擔。
例如:乙在自己出租屋的陽台上放置有一盆花供曬太陽,雷雨天氣刮大風将花盆吹落,将正好路過的丙砸傷,由于花盆的保管義務人是乙,故乙對丙的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乙的房東不承擔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是指附着于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表層上的組成部分與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相分離,比如說房屋的磚瓦、牆面脫落等;墜落,是指建築物、構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離開原處而落下,比如說陽台上的花盆、用具,牆上的裝飾物等掉落下來。
(二)、建築物倒塌緻人損害
《民法典》第1252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款是對過去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松綁,減輕了盡了合理注意義務主體的法律責任,由此現在該條款變成過錯推定歸責方式。主要的法律構成要件是:
因建築物,構築物的質量問題而發生的侵權行為。
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二者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自身無過錯。
歸責方式:由過去的無過錯責任到現在改變為過錯推定方式。
責任主體的确定性,對外承擔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一般第三人不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出現。
若完全由第三人引起的法律後果,則完全由第三人承擔,責任主體不擔責。
例一:甲公司委托乙設計院設計辦公樓圖紙,甲将工程發包給丙建築工程公司施工承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不久,辦公樓即發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經相關部門調查證實,該施工與設計有重大缺陷是導緻事故發生的原因。但對外承擔責任的是甲和施工方丙,然後甲和丙可以向乙追償部分損失。
例二,甲為了能将自己剛接手的新房裝修出來做茶樓,擅自違規将房屋承重牆打掉,造成房屋當場倒塌,傷人無數,甲的行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且屬于甲違反建設工程安全規定私自做主造成的。房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房屋倒塌造成的損失由甲來承擔。
例三,甲擁有一套老舊住宅,早已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已經勘察決定将其列為危房系列,告知甲不能繼續使用。但甲置若罔聞,依然将房屋出租給當地的民工使用。某日,房屋倒塌,造成屋内多人壓傷。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損害承擔全部責任。房屋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均免責,不承擔責任。
(三)、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緻人損害
《民法典》第1256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款依然采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歸責方式,意味着責任主體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推定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多個管理責任人,按份承擔責任。
例一:甲私自在公路攤碾小麥,當地公路部門組織多次整改均無效果。乙駕駛車輛經過此路段時,導緻車輛打滑側翻旁邊水溝,造成乙骨折和車輛受損。甲在公共的道路上堆放,攤碾小麥,妨礙車輛通行,造成極大隐患,應當負過錯推定責任。如果路政部門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該行為采取了有效管理措施,推定有過錯,承擔按份賠償責任。至于甲賠償後的其他責任另當别論。
例二:甲公司的油罐車發生洩露,導緻其運輸的潤滑油撒落在公路上,道交部門乙公路段未采取任何處理措施,後經過的車輛避讓不及發生多起連續追尾事故。甲公司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乙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甲乙承擔按份責任。
(四)、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斷等緻人損害
《民法典》第1255條規定: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257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是兩款款過錯推定歸責方式,即責任主體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承擔過錯責任。
例如:甲雷雨天下班回家,小區的一顆樹枝被風吹斷正好砸向甲,導緻甲頭部受傷住院,住院花費5000元。小區的樹木管理人歸小區物業公司,如果小區物業公司不能證明自己有過錯,則要承擔甲所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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