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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車輛受損賠付原則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19 14:11:34

保險法對車輛受損賠付原則(法官說法受損車輛未經修理)1

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9日訊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每一位駕駛者都應将行車安全牢記心間,但是如果一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車輛損失,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車輛未經修理為由拒絕賠償,是否合法?

安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某品牌越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100萬,保險期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 日。保險期間内,安某駕駛涉案車輛不小心與路邊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護欄和樹木等設施損壞。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安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安某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勘驗,但未對安某的車輛損失進行理賠。安某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費及評估費。

槐蔭法院審理查明,安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依安某申請,法院委托某保險評估公司對安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明确車輛損失金額為52萬元,雙方均未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但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未經修理,車輛損失尚未确定,應待車輛修理完畢後根據維修發票數額進行賠付。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案涉車輛在未經修理的情況下,是否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法院認為,車損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付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交警部門與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均可證明損失的客觀存在。車輛進行維修與否,不影響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槐蔭法院判決支持了安某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車輛損失險屬于财産險,應當适用損失填補原則。在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後,如果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範圍内發生事故,不管被保險車輛修理與否,隻要該車輛受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受損是機動車輛修理的前提,修理僅是為恢複車輛原狀或使用價值而采取的一種救濟措施,至于被保險人是否實際維修、何時維修以及選擇何地維修被保險車輛,均系對自己權益的選擇和處分,不影響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内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确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标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閃電新聞記者 馬銳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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