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初,“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一度廣為流行的金句,其實這句話除了适用于做生意,還非常适合打官司,尤其是打債務糾紛官司。
衆所周知,在債權人、債務人這對“冤家”之間,可能要打兩場戰役:第一場是庭審期間關于證據的“拉鋸戰”。勝利的關鍵,是誰提供的證據更确鑿、充分、有關聯性,更能站住腳。
但如果被執行人恰好不講誠信,甘為五鬥米當老賴,即便他輸掉官司,雙方還要圍繞“可執行财産”的隐藏與發現、轉移與追查,再好好較量一番。
這第二仗的關鍵是“時間差”:申請執行人占得先機,能搶先查封、凍結對方部分财産,起碼保證一定執行成果,而失信被申請執行人處處領先,提前轉移藏匿财産就成了題中之義。
那麼,對廣大申請執行人而言,能夠提前做财産保全,讓法院先行凍結、扣押、查封對方部分财産,無疑能一步到位斷了對方賴賬的念想。
财産保全程序按照啟動的時間點,可分為“訴前财産保全”及“訴訟中财産保全”。債權人需要注意的是,兩者實際效果和啟動條件,存在巨大區别。
訴中财産保全,大多數情況下由原告(債權人)申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如察覺涉案财産将被轉移,原告卻毫不知情)也可主動依職權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所謂訴前财産保全,隻能是債權人在起訴前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主動采取該措施。
申請的前提不同
訴中财産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
而訴前财産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财産保全将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是否需擔保的不同
訴中财産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隻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财産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出裁定的時間不同
對訴訟中财産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内做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适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
而對于訴前财産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訴訟财産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财産保全。
而訴前财産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内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綜上所述,申請訴前保全比訴中保全要求更嚴格,不僅要求事态緊急,還存在擔保要求。
同時,實務中訴前保全比訴中保全效果要好,其中的差别就産生在前面提到的時間差,為說明這個問題,先為大家簡單介紹債務糾紛案件起訴流程:
提交訴狀申請立案:在律師指導下填起訴狀,提交人民法院。
立案審查:判斷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内交訴訟費,交費後就算立上案了,這時候申請保全,申請的就算是“訴訟中保全”。
需要提醒廣大債權人的是:提交申請并不代表當天就做出裁定并采取措施。從申請到做出保全措施需要多久呢?
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内作出裁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情況緊急的,會在受理當事人人的保全申請後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如果不屬于情況緊急的時間稍長,但總的原則是應該及時作出裁定并采取措施,以使得當事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也能算清這筆時間賬,訴前财産保全與訴訟中财産保全的起始時間,少則相差一周左右,多則小半個月不成問題。
這此期間,如果債務人轉移了财産,無疑将增加審判後的執行難度,可能對執行結果産生難以預料的不良影響,即便最終結果還好,債權人也要搭上更多時間、精力。
所以,如果有條件在律師幫助下,證明對方具轉移财産傾向,還是盡量嘗試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如不能順利申請,也需要密切觀察對方财産的變動情況,以便在财産調查階段有的放矢。
畢竟,律師在拿到法院調查令後,如果漫無目的進行查找,會浪費大量時間,給對方更多騰挪空間。
小編最後想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不了解對方财産情況,無法有針對性的提出保全, 或被保全的對方财産,在價值上不足以覆蓋欠款,申請執行人可以嘗試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布财産線索懸賞,通過法院或法院合作互聯網平台(如京津冀地區的國警懸賞網)面向社會大衆、賞金獵人、案外知情人,公開征集“失信被執行人”财産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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