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是什麼意思還可以恢複嗎?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用于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于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隻是當時已不适于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免職是什麼意思還可以恢複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用于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于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隻是當時已不适于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内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複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隻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
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于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确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别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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