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突發火災 !
房東起訴租客索要賠償
租客卻大喊委屈
雖然火災原因未定
但最終法院判決:
房東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
近日
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此案并作出判決
出租屋發生火災
為何房東要擔責
???
趕緊來看下
出租屋淩晨起火
殃及鄰居多戶
2020年8月10日,葉女士将位于湖裡祥店的房屋租給雷女士,雙方約定租期一年。2020年12月10日淩晨,房屋突然發生火災,房屋受損嚴重,甚至還造成鄰居多套房屋不同程度的受損。
卷宗截圖
業主葉女士認為,火災系租客雷女士所承租期間發生,且消防已排除雷擊、自燃、外來火源、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等起火原因的可能,故要求雷女士對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此外,葉女士還認為,物業公司因沒有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未盡到物業管理職責,導緻火勢進一步擴大,故将雷女士和物業公司一并起訴到湖裡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應承擔共同連帶的賠償責任。
租客擅自“一改多”
房東未予制止
庭審中,雷女士确認其承租後用多層實木闆将客廳隔成兩個空間,用防火闆将廚房也隔成兩個空間,總共形成5個房間用作員工宿舍,共居住有6人。
卷宗截圖
而且,法院經調查,确認雷女士其實早在2017年就開始承租該房屋,也就是說自2017年起雷女士就将房屋進行“一改多”,而在這期間,身為房東的葉女士也是知情的,但是卻并未加以制止。
火災原因無法定
房東被判擔責
火災發生後,救援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起火原因排除雷擊、自燃、外來火源、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不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司法鑒定意見書也載明,送檢的從火災現場取得的電熱水壺底座殘骸、電磁爐殘骸、電氣線路等三個樣袋樣品均未檢出相關的電氣故障熔痕。
法院查明,在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由于小區交房時間為2006年,房屋外觀、設備設施、公共環境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失修的情況,特别是消防主機壞死、消防管道嚴重漏水并關閉消防水,消防設施處于嚴重癱瘓狀态,在第二屆業委會投入費用整改前,物業公司主要在現狀的基礎上提供服務,不承擔任何管理責任及其後果。
卷宗截圖
法院認為,起火位置的熱水壺、簡易衣櫃、電磁爐完全燒毀,所在房間燒損嚴重,居住在該房間的人員也陳述熱水壺長期未用但熱水壺的插頭仍插在牆上的插座,熱水壺旁還擺放簡易衣櫃,簡易衣櫃旁還有電磁爐,此外客廳隔間的上方也被高溫煙氣熏烤、受損較重。
由此可知雖然火災原因未定,但因承租戶雷女士在擅自将租賃房屋“一改多”用作員工宿舍,在員工使用期間未教導員工妥善使用租賃房屋、及時排查安全隐患,對火災的發生及火勢的擴大存在明顯過失,故雷女士因使用保管不當,導緻租賃物毀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葉女士作為出租人放任雷女士對房屋進行改造未予制止,對損失的擴大亦有過失。
法院認為雷女士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失明顯大于葉女士,此外,根據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小區内消防設施癱瘓并非繁榮物業公司的責任。
最終
法院判處:
雷女士應承擔80%的責任
葉女士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房屋“一改多”存在租戶居住擁擠,出入通道狹窄,消防設施缺乏等消防安全隐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房主不僅面臨因違規改建導緻的行政處罰,亦需因對于損失擴大具有過錯,自行負擔部分損失後果,且需對其他租戶、鄰居承擔賠償責任。作為房屋所有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出租、管理房屋,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so
房子出租後
可不是坐等收房租那麼簡單
自己的房子自己要管理好!
不然,一旦出事
房東也是要擔責的
!!!
綜合 湖裡法院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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