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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職責規定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12 09:09:35

家庭教育職責規定?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這一法條明确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權責主體地位,并針對“雙減”“沉迷網絡”等具體問題,為父母的帶娃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家庭教育職責規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家庭教育職責規定(家庭教育宜有情依理還應守法)1

家庭教育職責規定

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這一法條明确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權責主體地位,并針對“雙減”“沉迷網絡”等具體問題,為父母的帶娃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明确權責主體是前提,家長是家庭教育的主體。研究表明,家庭教育中最普遍的狀況是“被動家長”,即家長習慣于被動接受學校、教師、校外培訓機構等的“指導”,很少主動思考家庭教育應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承擔怎樣的角色。這類家長往往缺乏家庭教育的主體意識。對此,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明确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的權責主體規定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這賦予了父母在家庭範圍内安排未成年人起居生活時間的職責。在對家長賦權的同時,法條同時對家長提出了“合理安排”的要求。父母要适度、均衡地安排子女的生活時間,不可對之放任自流,使之誤入歧途。而一旦未成年人出現問題,父母和監護人的責任便無可推脫。

規定權責内容是關鍵環節,飲食起居皆是教育。當前,我國對家庭教育應聚焦的内容仍有争論。例如,不少教師認為家庭教育仍應以家長督促學生學習、配合學校教學工作為主;一些家長認為,為孩子“報班”“花錢”是家庭教育的最本質特征;還有一些家長希望通過創設良好家庭環境以達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對家庭教育的内容理解存在差異的背後,是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邊界不清、側重點不明。此次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為衆多家長提供了根本引導。

家庭教育促進法突出了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差異。任何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教育都必須完整包含“學習、休息、娛樂、體育鍛煉”這四類内容。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并不隻在知識的獲得或鞏固,而在立德樹人,應多關注孩子的身心發展。

針對家長焦慮、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家庭教育促進法專門提出父母和監護人應“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呼應了“雙減”政策,尤其要求父母不應在學校布置的作業外,繼續加重未成年人的課業負擔。由此,對子女的過分“加碼”,不僅僅是家庭範圍内的育兒方式問題,同樣是法律所不倡導、不允許的。對此,家長應做到四個方面,才能讓家庭教育真正落地生根。

一是提升主體意識。家長要具有強烈的權責主體意識,主動行使父母職責,主動思考家庭教育應如何為未成年人的成長保駕護航。這就要求家長不斷充實自己,一方面要主動了解家庭教育的相關知識,參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多參與當地學校和社區舉辦的公益講座等,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樹立科學的養育觀。更重要的是,家長需要主動了解孩子,尊重未成年人的個體差異,通過高質量的陪伴,了解孩子的身心發展特點。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排除無效的外部幹擾,根據子女的實際特點,為其安排最适宜的家庭活動。

二是身體力行率先垂範。對于家長而言,當務之急是轉變以知識為主的家庭教育觀,樹立“處處皆教育”的家庭教育觀,注重家庭生活的點滴細節,使家庭教育為個體的全面成長服務。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模闆,父母要注重自身言行,提高自身修養,在飲食起居、家庭活動與家庭事務方面對子女提出一定要求,這樣同樣能潛移默化地促進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

三是保證高質量的陪伴。在“雙減”政策背景下,在課業壓力相對減少的情況下,父母需要花更多時間考慮如何深度陪伴子女,并通過這種深度陪伴促進子女身心全面、健康發展。法條中所規定的娛樂、體育鍛煉等家庭活動,同樣需要家長與子女共同參與。通過督促子女參與家務勞動、共同進行社區實踐活動等,可以培養孩子熱愛勞動、熱愛實踐的價值取向;通過與子女共同進行閱讀等活動,可以引導子女在提升審美能力的同時,培養崇高的志趣,更多了解自我、表達自我、了解社會;通過日常與子女共同談論國家重大事件、社會時事與家庭事務,孩子能夠在日積月累中了解國家的發展狀況,并樹立愛黨愛國的正确觀念;通過與子女進行多種室内或戶外鍛煉,在提升孩子身體素養的同時,能培養他們堅忍不拔的意志力,并為日後的情緒舒緩提供有效出口。

四是注重家風建設。對于父母而言,上述具體方法固然重要,但更為關鍵的是創設良好的家庭環境,持之以恒地做好家風建設。家庭教育的核心特點在于浸潤,這也是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價值導向。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在于立德樹人,完成這一任務需要長期的、多樣的、具有正能量的文化浸潤。而良好家風的作用在于長期、穩定地實現這種浸潤。因此,父母努力營造和諧、正向并具有特色的家風,可謂“依法帶娃”的最高境界。

(作者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中國教育報》2021年10月29日第2版

作者:王轶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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