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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依據和标準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9 20: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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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交通事故賠償的标準是什麼?賠償涉及哪些項目?可能大家還不太清楚。下文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交通事故賠償标準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一、交通事故賠償标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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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賠償标準

(一)一般車禍賠償标準

1、醫療費的賠償标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複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的賠償标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内(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3、護理費的賠償标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标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别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4、交通費的賠償标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标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标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夥食所需要的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夥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标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二)受害人因傷緻殘的賠償标準

受害人因傷緻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标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确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财産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确的問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緻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财産損害性質的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标準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标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标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标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适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标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緻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産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為确定合理費用的标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适用”,适用又有兩個測試标準:

a.确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确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複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産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複機構的意見,來确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确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确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标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标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标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标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緻。同時,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别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康複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複費要有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依據和标準(交通事故賠償标準表最新)3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标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确定

死亡賠償金的内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财産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标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标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标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标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标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緻。同時,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别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喪葬費的賠償标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别、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标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适用同一标準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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