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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追加被執行人司法解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16:51:31

民事執行追加被執行人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财産,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事執行追加被執行人司法解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執行追加被執行人司法解釋(民事執行中變更)1

民事執行追加被執行人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财産。

個體工商戶的字号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号經營者的财産。

問題:個人獨資企業與出資人在分别作為被執行人時候,另一方都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為什麼在個體戶的經營者作為被執行人時,追加個體戶作為被執行人不被允許?從個體戶與獨資企業的責任承擔角度看,兩者沒有什麼區别,出資者都對商主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商主體的财産其實就是出資人的财産。

第十四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如果發生了普通合夥人對第三人的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呢?是否可以追加合夥企業為被執行人?《合夥企業法》規定是不可以的。根據該法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财産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财産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将該财産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财産份額的結算。

也就是說不能直接執行合夥企業,隻能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收益或者出資),但是一旦出資同意受讓的話,有可能變成合夥人,但是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成為合夥人的話,就隻能辦理削減或者退夥結算。就像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負債,不能直接執行公司,但是能執行該股東的股權。

第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财産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财産。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财産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财産。

問題該問題從公司法,獨立法人的理論引入,比較容易理解,法人分支機構從法律上講沒有獨立主體資格,屬于法人的一部分,依附于法人,因此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時候,執行不能,可以執行法人分支機構财産,法人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執行不能時候,可以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以及法人的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非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在民法典公布後,此類非法人組織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此類,首先是機構承擔責任,然後債權人可以追加合夥人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内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在公司法修改之後,出資變成認繳制後,如果股東的出資還沒有到期呢?是不是可以直接追加出資人承擔責任呢?是不是可以申請出資加速到期?個人認為要全面考慮,如果股東存在惡意行為逃避債務,可以加速到期。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如果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與股權受讓人之間具有串通行為,或者說受讓人明知道原股東沒有出資仍然接受了股權,這個時候是不是考慮将兩者均追加為被執行人?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自己的财産,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如果是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外負債,是否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為被執行人呢?如果一人公司财産與股東财産混同。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财産,緻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财産或遺留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财産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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