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工作日
小編都會得一種叫“不想上班”的病,
兩眼昏花
感覺身體被掏空......
放假調休!
一聽到放假兩個字
就開心到耳朵豎起來!
但是...“調休”是什麼意思?
是休了以後要調回了上班的意思嗎?
它和“補休”又有什麼區别?
什麼鬼?
心好累......
小編查遍相關資料,
吐血整理出這篇科普文,
幫大家弄清楚跟我們息息相關的
“調休”和“補休”!
調休
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内部的休息時間。
國務院針對全民的“調休”
國家級的“調休”,其實主要用于節假日挪假,是指将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一般是往後調),這和“補休”性質是不一樣的。“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個不屬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地方政府的“調休”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地方政府也會采用“調休”方式,當然,工作時間的改變,原則上需國務院批準同意才行,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會于當年的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開,為确保與會各國代表團順利抵達和離杭返程,盡量減少對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響,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杭州市政府決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調休放假共7天。
企業内部的“調休”
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采用調休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補休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補休”的主要用途
法條規定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将“補休”寫入法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所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法律答疑
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時間,也可以用“補休”方式來彌補嗎?
《勞動法》并未規定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補休”,隻規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補休”,請看《勞動法》完整條文: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平時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規定了支付相應比例的工資,并未規定用“補休”方式來代替,因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補休”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個别地區規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補休)。
“補休”的例外用法
國務院在最近兩年的節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補休”這個詞。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 。
看到這裡,大家千萬别搞糊塗了,這裡的“補休”不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休息日“加班補休”,是因為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則在工作日補上休息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從大體上看來,我國職工的休假通常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病事假、産假等。
【帶薪年休假】
職工一年一次的帶薪假期。
【病假】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探親假】
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
【婚假】
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産假】
指在職婦女産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喪假】
直系親屬死亡時,單位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職工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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