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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有産權證算不算首套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21:06:16

小産權房這一稱謂并非法律術語,它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産權證的房産,即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往往以新農村(社區)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農村自建房有産權證算不算首套房(小産權房及農村自建房屋能夠分割嗎)1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用、占用集體土地搞房地産開發。所以,現行法律及政策規定均禁止小産權房基于買賣、交易等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在于貫徹和落實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護耕地。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于夫妻共同購置的小産權房不作為物權分割,但可以對房屋的财産權益予以分割,分割後的财産權益僅限于夫妻相對方,不具有絕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這是因為小産權房是“房”,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屬性,它與大産權房屋在使用性質上是一樣的。

夫妻離婚時争執最大的就是房屋,對該财産法院不分割顯然不會消除紛争。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争議的規定,是建立在争議房屋在有國家合法産權基礎上的,而小産權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産權,法院不會将其作為商品房進行分割,但可以對房屋本身具有的财産權益進行分割。因為購買時不是按照有商品房産權的房屋價格購買的,所以分割時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産權房價格來對待。不過,房屋畢竟有一個增值因素,雙方對争議小産權房屋的市場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還可以進行重置價評估,使用房屋的一方應給對方适當補償。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房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隻能在集體成員内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産權證,有的不頒發産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産權證明,這就是使用農村自建房屋的産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産那樣明确,對自建防塵圈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标準為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搬遷手續,隻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産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産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産,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确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财産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财産份額相應的貨币補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星琛說法

小産權房及農村自建房都屬于沒有取得完全産權的房産,正常交易受到限制。小産權房購買時不是按照有商品房産權的房屋價格購買的,所以分割時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産權房價格來對待。不過,房屋畢竟有一個增值因素,雙方對争議小産權房屋的市場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還可以進行重置價評估,使用房屋的一方應給對方适當補償。農村自建房屋離婚需要分割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産,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确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财産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财産份額相應的貨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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