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傾銷,國内聚苯醚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2年 1月7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征收反傾銷稅。公告原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1号
關于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内聚苯醚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9月6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傾銷,國内聚苯醚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傾銷,國内聚苯醚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2年 1月7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
被調查産品名稱:聚苯醚。
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ether,又稱Polyphenylene Oxide,簡稱PPE或PPO。
産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鍊中帶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無論是否經過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氫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龍等填充物和助劑,具有質輕、耐高溫、耐腐蝕、尺寸穩定性好、低吸水性、介電損耗率低、無鹵阻燃等優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擠塑、合金等,産品廣泛應用在光伏、汽車、通信、電子電器、水處理、醫療器械等領域。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2)》:39072990。該稅則号項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沙特基礎工業創新塑料美國有限公司 17.3%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其他美國公司 48.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2年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聚苯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産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産于美國的聚苯醚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2年1月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于美國未在調查期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7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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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主編:劉倩
本期責編:陳冰然
本期校對:牛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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