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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觸目驚心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07:17:25

高空抛物觸目驚心?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7月15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某小區,一女子被高空墜落的物體砸中不治身亡當地派出所已将案件移交刑偵隊,正在逐門逐戶調查(據7月16日極目新聞),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高空抛物觸目驚心?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高空抛物觸目驚心(高空抛物砸出人命)1

高空抛物觸目驚心

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

7月15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某小區,一女子被高空墜落的物體砸中不治身亡。當地派出所已将案件移交刑偵隊,正在逐門逐戶調查。(據7月16日極目新聞)

據了解,被砸的是一名送貨的女子。死者丈夫稱:“我在搬貨,我愛人就站在我旁邊,突然之間上面就丢下來一塊大東西,砰的一聲,我轉過頭去,我愛人就倒在地上了。”被砸中的女子已不幸身亡。目前警方已确認事故原因為高空抛物。

這個意外太慘痛。高空抛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其危害年年講,不知說過多少次了,還發生這樣的事,真是讓人痛心疾首。高空抛物可不是鬧着玩的,實驗表明,“物體從18米左右高空掉下來的速度,大約是汽車以60km/h撞上去的速度,越堅硬的東西作用時間越短,破壞力和撞擊力就會越大”。高空墜物如果砸到地面上的人,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為嚴懲肇事元兇,法律都為此“升級”。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意見,明确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對高空抛物、高空墜物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全新的高度。

今年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審理了民法典施行後的高空抛物第一案。黃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陽台從35樓抛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導緻其驚吓、摔倒受傷,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 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法院判賠9.2萬元。法官認為,高空抛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緻原告受驚吓倒地受傷緻殘,該後果與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丢瓶礦泉水,雖然砸中人,依舊付出賠償9萬餘元的代價,這瓶水實在是丢不得啊。高空抛物的危害與後果,可見一斑。

除了民事責任,如果故意從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也進一步規定高空抛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高空抛物,可不是想抛就能抛的,不僅是不文明的陋習,還是涉嫌犯罪的行為。

發生在贛州市的這起高空抛物案,被砸中的女子已不幸身亡,這個後果就嚴重了。相關責任人當是罪責難逃。這起意外,也再次令人警醒,無論是居民還是物業管理人,都該守土有責,避免高空抛物傷人。因為一旦出事,誰也承擔不起後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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