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網紅”被人告了,
原因是其多次在一個知名的古玩市場
跟商家一起捏造虛假砍價成交視頻發布上網,
還聲稱在這個古玩市場逛一逛,
“每天都上當,當當不一樣”,
吸引了近十萬人圍觀點贊,
最終該古玩市場以侵害法人名譽權為由将其訴至法院。
此消息一出,
相關話題迅速引發熱議。
很多網友開始擔心:
給差評還犯法呢?
那今後還能不能給差評了?
在網上闖蕩多年的我們,
每天跟各種商家打交道,
遇到不滿意的商品或服務,
給個差評吐個槽再正常不過,
甚至還吐出了品位,吐出了風格。
論如何優雅地吐槽,
這位堪稱絕絕子~
沒有被Tony老師“傷害”過的人生,
都是不完整的人生。
他們都在笑,
不像我,隻會心疼姐姐~
要說這樣的差評侵犯名譽權,
不管你服不服,我反正是不服的!
那到底什麼樣的差評犯法呢?
差評,本是互聯網時代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近年來卻有人漸漸做起了“差評生意”。
最常見的就是“職業差評師”,
他們擅長故意給商家“潑髒水”,
以差評為要挾來訛錢,
這些人的存在擾亂了經營秩序,
嚴重的甚至導緻商家倒閉,
讓誠信經營的商家苦不堪言。
除了“職業差評師”,
還有惡意“碰瓷”的,
比如前幾天網曝有人為免單索賠,
手握蟑螂吃火鍋,
趁店員不備扔鍋裡……
還有為吸引眼球賺取流量,
惡意捏造虛假事實污蔑商家的,
比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
這些都屬于惡意差評,
都侵犯了商家的名譽權。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
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
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法人的名譽權通常因為商業信譽受損、
社會評價降低而受損,
法人沒有受到精神損害,
其受到的損害主要表現為财産損失。
那我們還能對商家任意吐槽嗎?
北京互聯網法院工作人員表示:
消費者對生産者、經營者的産品質量
或服務質量進行點評或評論時,
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企業名譽權,
但是借機诽謗、诋毀、損害企業名譽的
應當認定為侵犯企業名譽權。
總之一句話,給差評不侵權,
但惡意造謠給差評不僅侵權還可能坐牢。
不過話說回來,
消費者惡意中傷商家确實不對,
但商家打擊報複正常差評顧客的也不少見,
有的商家因差評持續騷擾顧客,
強迫顧客删除差評或改為好評,
甚至有商家因差評辱罵、威脅顧客。
還有些商家店大欺客、玻璃心,
聽不得一點批評的聲音。
去年就有兩家企業因對待消費者差評
态度強硬而引發輿論危機:
一是萬科物業因收到諷刺錦旗
決定退出小區物業;
二是狗不理王府井店因消費者說
包子又貴又難吃選擇報警處理。
在網絡社會,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
這句話不僅對消費者有效,
對企業同樣有效。
公司企業重視信譽講臉面,
作為消費者,評價時要客觀真實,
吐槽時也要有底線。
作為商家企業,
要尊重消費者合法合理差評的權利,
以博大的胸襟和理性的态度對待差評,
将差評化作提升産品品質和服務水平的動力,
才能真正走進消費者心中。
你給商家打過差評嗎?
你對惡意差評犯法怎麼看?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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