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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子女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12:04:45

來源:渭南市人民檢察院

  地點: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湯女士生前曾兩次拿着父母工資卡到銀行取款,共計取出111000元,用于償還房貸及治病。幾個月以後,湯女士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湯女士去世後,湯女士的父母向其女婿索要這筆錢,但遭到對方的拒絕,故兩位老人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

  案情回放

  段先生與湯女士系夫妻關系,2000年6月登記結婚,2006年後生有一女。婚後二人生活雖不算富裕,但通過努力,也過上了有車有房的生活。

  2013年以後,湯女士由于勞累等諸多原因,身體大不如以前,時常跑醫院,并為此花了不少錢。2018年9月末,湯女士在下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被車輛撞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去世前,湯女士因急需用錢,先後兩次向其父母湯某、楊某借錢。2018年2月,湯女士拿着母親楊某工資卡到銀行取款50000元,4個月後,湯女士又從父親湯某的工資卡中取走61000元。

  女兒去世一年後,兩位老人發現女婿段先生結交了新女友。兩位老人在今年年初通過網上立案,将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其借款本金111000元。

  庭審現場

  該案是一起嶽父母狀告女婿索要借款的案件,起因是在女兒去世後,發現女婿找了新對象,嶽父母由此認為這會對外孫女不利而引發的一起家庭糾紛。

  該案起訴時在新冠疫情期間,為不讓疫情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大慶高新區法院充分運行智慧法院建設成果,依托信息化手段——移動微法院等在線訴訟平台,全面開展網上立案、庭審“雲”審判、在線執行等訴訟活動。

  受理這起案件後,主審法官王文嬌多次通過辦公電話和手機微信視頻等多種方式與當事人進行遠程溝通,并進行了電話語音送達。因雙方分歧較大,故未能達成最終調解協議。

  在訴訟中,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銀行取款憑證、償還房貸手續及湯女士住院病例及醫療票據等證據。

  被告辯稱:雙方并無借款合同關系

  段先生表示,自己對妻子取款并不知情,家裡并不是特别貧困,夫妻倆都有工資保障。另外,二原告也無直接證據證實這筆錢被取走後是否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此外,妻子是否系幫助兩名老人取款,把錢給了二原告,尚無定論,亦無法考究和證實。而且,從取款到現在,無論是妻子還是二原告,誰也沒提過借款之事,且二原告也從未要求償還,更無欠據憑證,因此雙方并無合同關系。

  段先生認為,即便妻子支取了款項,但是也經過了二原告的同意,作為妻子的父母,二原告把銀行卡給妻子,屬于父母經濟幫助行為,這在當前社會屬于普遍現象,是一種無償的贈與行為,不應是一種借貸。綜上所述,雙方之間應是贈與,故應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争議焦點:贈與還是民間借貸?

  法院認為,雙方争議的焦點為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幫助如何定性,即是屬于理所當然的贈與,還是屬于一種民間借貸?

  關于焦點一: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二原告認為,借款關系并不要求雙方之間必須存有書面的借款合同。由于雙方系父母子女這一特殊關系,才未要求湯女士出具字據,這與當前習俗完全相吻合。湯女士從二原告賬戶上支取錢财後,如果給了二原告,被告應舉出證據來證實,且客觀事實上這筆錢用在了償還被告的房貸和湯女士的藥費上。

  被告段先生則堅持認為,二原告拿不出借款憑證,隻舉出銀行取款憑證、償還房貸手續、湯女士住院病例及醫療票據等證據,這些證據并未形成證據鍊條,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确實存在借貸關系;償還房貸和住院費用與妻子湯女士所取的兩筆錢并無直接關系,因此這些錢系來自夫妻二人自有的錢;此外,銀行取款憑證隻能證明妻子取款,但無法證實錢的去向,極有可能是幫二原告取款。綜上所述,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關于焦點二:父母給予子女經濟幫助的性質問題。原告認為,女兒出嫁,與被告結為夫妻後,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其就沒有法定義務給付女兒錢财。之所以給付,完全是由于女兒身體不佳且經濟緊張,為了幫助女兒,才将銀行卡交給湯女士,幫助其度過艱難。可憐天下父母心,誰都會可憐自己的孩子,這屬于再正常不過的現象,但這并不代表給孩子的錢就屬于贈與行為,因為二原告沒有法定義務給付已成家子女錢财。

  被告段先生則認為,銀行取款憑證簽字雖系妻子所簽,但這證明不了錢的去向。即使錢被妻子所用,但這屬于父母對其子女的經濟幫助,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屬于無償的贈與,且錢屬于種類物,贈與行為在取款時就已完成了交付,不存在撤銷的條件,故應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在充分聽取訴辯雙方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後,法院認為二原告與其女兒湯女士雖無書面借據,但雙方系父母子女關系,發生兩次借款數額都不大,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而未書寫欠據。這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且較為普遍,并且二原告已向法庭提交其與湯女士借貸關系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鍊條,能夠證實二原告與湯女士存在借款關系。對于被告關于二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資金流向的抗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舉證責任應為被告,因其無相關證據予以反駁,且經查證,住房貸款及住院治療費用确系湯女士所支付,故對該抗辯不予采納,因此二原告與湯女士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對于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無法定撫養義務。故對被告關于涉案款項系二原告給付其女兒湯女士的經濟幫助,屬于無償贈與行為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

  在借貸法律關系中,雙方對借款利息、還款期限均未作出約定,故本案借款應為無息借款,且可随時要求履行。因借款發生在湯女士與被告段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償還房貸及治病,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現借款人湯女士已故,因此被告段先生應承擔還款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段先生償還二原告借款本金111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王文嬌表示,父母給予成年子女的經濟幫助,在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且多數并未明确是借款還是贈與。也正因為如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為父母的經濟幫助,屬于理所當然,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義務的延伸。然而,我國法律對此已作出明确的規定,即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對于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則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

  父母對其個人财産享有處分權,是否資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決定,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幹涉。給予子女的經濟幫助,除父母有明确贈與的意思表示外,均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不能視為當然的贈與,否則,無疑是在社會上鼓勵“啃老”行為,這與當前主流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因此,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繼續為其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法律對此亦是不支持的。所以說,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幫助,雙方成立的應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無償的贈與法律關系,故本案段先生應當償還上述借款本金。

父母給子女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是贈與還是借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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