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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怎麼算平方米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01 07:35:11

建築面積怎麼算平方米?3.1 一般規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築面積怎麼算平方米?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建築面積怎麼算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規則)1

建築面積怎麼算平方米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築面積以建築占有的空間為基礎進行計算。地上、地下建築面積應分别計算。

3.1.2 地上、地下建築面積區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 室外地平面以上的建築空間建築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建築空間建築面積計入地下建築面積;2 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5米的,該樓層建築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3.1.3 建築物計算面積的基本原則:1 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空間按全面積計算:1)建築物主體結構内的;2)有蓋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3)有蓋不封閉但以柱圍合的,或柱、牆結合圍合的。2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空間按1/2面積計算:1)有蓋單排柱或獨立柱的;2)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 3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空間不計算建築面積:1)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2)無頂蓋的建築空間;3)突出建築物牆面的構件、配件及裝飾性建築等,具體管控要求見3.3特殊規定;4)結構層高2.2米以下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計算,在房産交易、不動産登記環節按照《房産測量規範》(GB/T17986.1-2000)的規定執行。

3.2 計算細則

3.2.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築面積計算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條件,其建築面積計入地下建築面積,否則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結構淨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結構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車庫出入口外隻能通過垂直交通(電梯、樓梯)進入室内;建築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确規定的,基地内又無法采用統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構築地形的,應綜合考慮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築物标高,通過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均未明确規定的,建築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邊緊鄰的最低城市道路中心線标高為基準。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高度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計算1/2建築面積;高度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該建築面積計入該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3.2.2 建築物主體空間的建築面積計算1 建築物承擔主要功能的建築空間,以及結構柱、梁、結構牆體等建築結構圍合而成的主體結構建築空間,除設計規範和本規則其他條款有明确規定的情形外,無論該空間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開敞面,是否設置樓闆,均視作自然層按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2 設備層、結構轉換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按國家規範要求設置,結構層高不高于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的,其建築面積除樓梯、電梯等交通聯系空間外可不計入容積率;否則,該樓層參照該建築标準層建築功能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 避難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按國家規範要求設置,結構層高不高于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的,淨面積、樓層及配套設施設置等滿足規範要求的,其建築面積除樓梯、電梯等交通聯系空間外可不計入容積率;避難層兼作設備層時層高控制可在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基礎上增加1.5米;否則,該樓層參照該建築标準層建築功能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4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架空層滿足以下條件,其建築面積除樓梯、電梯等交通聯系空間外不計入容積率;否則其建築面積應計入容積率;開敞面積不得少于該層建築面積的1/2,作為休閑、綠化景觀等公共空間使用。建築物首層作為架空層的,對外開敞面累計長度不應小于該層周長的一半,結構層高不低于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建築物二層及以上作為架空層的,應隻有結構支撐而無其他外圍護結構,結構層高不低于4.5米。建築物頂部局部設置的用于觀景、休閑活動的構築物形态的開敞建築空間,其建築面積計算參照上述架空層标準控制。5 建築物内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且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6 建築物的室内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并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下、1.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7 對于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淨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建築物頂部因造型需要設置的開敞的、未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面構架,不計算建築面積。樓梯下、坡道下等類似坡屋頂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計算參照坡屋頂标準控制。8 對于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淨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内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9 建築物形态的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别計算。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新建項目建築物内部或者地下超标準配建停車位,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3.2.3 圍護結構傾斜的空間和封閉空間的建築面積計算1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闆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2 封閉的建築空間,除其他條款有規定外,均應按其底闆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4 結構闆、結構聯系梁的建築面積計算建築物确因結構安全需要搭結的結構闆、結構聯系梁,在後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轉換為功能空間,具有相應資質圖審機構出具證明文件的,不計算建築面積;否則,并入自然層計算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2.5 走廊、檐廊、挑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築面積計算1 與房屋相連的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挑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并計入容積率;雙排柱的連廊、架空走(通)廊,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單排柱的連廊、架空走(通)廊,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2 走廊、檐廊、挑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無柱、不封閉、有圍護設施、有頂蓋的,按其圍護設施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無圍護設施,或無頂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當頂蓋不能完全覆蓋圍護設施時,頂蓋寬度大于0.6米的,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頂蓋寬度在0.6米及以下或者頂蓋為镂空的,不計算建築面積。3 建築主體結構内外相通的走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應分段按上述規定計算建築面積。3.2.6 門鬥、門廊和雨篷的建築面積計算1 門鬥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2 有柱或三面圍合的、進深在0.6米以上的門廊,應按其頂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并計入容積率;進深在0.6米及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3 有柱雨篷應按雨篷結構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米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小于2.1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3.2.7 機械式停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構築物形态的機械式停車庫建築面積按單個泊位的面積與總泊位數的乘積的1/2計算并計入容積率。老舊小區、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3.2.8 棚結構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雙排柱的,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單排柱的,按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3.2.9 樓梯、台階和前室的建築面積計算1 位于建築物内部,或位于建築物外部但與建築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設有圍護結構的樓梯,視為室内樓梯。室内樓梯按其在各樓層的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2 建築物的室内樓(電)梯,無論其是否與樓層相通,依附自然層層數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 複式建築的室内樓梯、躍層建築的室内樓梯,依附自然層層數計算建築面積;房屋竣工後由業主自理的,依據設計圖設計的範圍依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4 同時服務于兩側不同層數房屋的樓梯,以層數多的一側為準計算樓梯的層數。5 與建築物不相連或僅在局部樓層與建築物通過架空通廊相連的獨立樓(電)梯,應按其設有出入口所通過的樓層計算自然層并相應計算建築面積。6 室内樓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築外牆以外,無論封閉與否,均按其底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7 室外樓梯(不含單跑樓梯)的起點(地面)至終點(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應含有一個樓層,且其下方應形成建築空間,否則應視為室外台階。室外樓梯并入所依附建築的自然層,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8 室内的單跑樓梯(含步梯、扶手電梯)按所在的自然層計算面積并計入容積率;跨越多層的,按各自然層分段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室外的單跑樓梯(含步梯、扶手電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9 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計算建築面積。樓梯最上層無頂蓋的,最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但可視為下一層樓梯的頂蓋。10 不封閉的樓(電) 梯前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2.10 幕牆的建築面積計算1 嵌合于房屋橫梁上的玻璃、金屬等材料形成的幕牆,按橫梁外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以橫梁厚度計算外牆體的牆厚。2 懸挂于結構牆體之上,起裝飾作用的玻璃幕牆、金屬幕牆、石材幕牆及其它材料幕牆等,按結構牆體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 懸挂式起圍護作用的幕牆,室内樓、地闆面上無論是否設置圍護,均按室内樓、地闆外沿或結構梁外沿的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2.11 保溫層的建築面積計算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2.12 落地櫥窗的建築面積計算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3.2.13 屋面上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計算1 屋頂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和設備用房等,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2 屋頂水箱與屋面之間的隔層,設計利用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應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3 屋頂電梯機房下方設有的緩沖層,緩沖層不計算建築面積。3.2.14 變形縫的建築面積計算與室内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内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2.15 化工構築物、設施的建築面積計算1 圓形構築物計算面積,應按實際投影面積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2 儲罐區計算面積,應按防火堤軸線或圍堰最外邊計算,未設防火堤的儲罐區,應按成組設備的最外邊緣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3 天橋、棧橋計算面積,應按其外壁投影面積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4 外管廊計算面積,架空敷設可按管架支柱間的軸線寬度加1.5米乘以管架長度計算,沿地敷設應按其寬度加1.0米乘以管線帶長度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5 工藝裝置計算面積,應按工藝裝置鋪砌界線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6 露天堆場計算面積,應按堆場實際地坪面積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7 露天設備計算面積,應按設備場地鋪砌範圍計算,面積計入容積率;8 構築物、化學反應裝置、容器裝置等設施層高超過8米的,應加倍計算面積并計入容積率。3.2.16 其它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2 舞台及後台懸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3 露台、露天遊泳池、花架和屋頂裝飾性結構構件,以及獨立的景觀小品。4 建築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5 外牆的勒腳、附牆柱、垛、台階。6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制樓梯和鋼筋砼懸臂一字形平闆式踏步樓梯。7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以及既有建築增設的觀光電梯。8 非化工企業用地内的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和防爆波電纜井等構築物。9 地鐵、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設施出地面的排氣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獨立于建築之外或突出屋面獨立設置的通風井、排氣井等。10 屋頂上的水箱或儲水池。12 活動建築物、臨時建築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橋、高架橋和高架橋的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建築物。13 與建築物室内不相通的建築物間的變形縫。14 不形成建築空間,起隔熱作用的悶頂層。15 通過夾層的且夾層不能直接使用的樓梯間、電梯間、管井、風井等空間。16 按規範設置的挑出寬度不超過1米的防火挑檐。17 構築物形态、非永久使用的非機動車棚。18 挑出寬度在2.1米以下的無柱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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