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個打工人都知道,要辭職,就得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一份離職通知書。
而通常情況下,在提出申請後,與單位進行協商溝通,不用30日,就能直接獲得“自由身”,雙方都會互留情面,好聚好散。
但如果某些方面沒有談妥,那麼不僅是拖到30天無法離職,甚至在之後遇到更大的經濟賠償風險。
2021年3月,有位打工人,因公司長期不漲工資而辭職,他按照程序,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申請,但由于在結尾處寫“請批示”字樣,在離職後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狀告他曠工,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幾個字之差,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影響?
法院認為,因為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簡單地說,就是因為請批示三個字,被認為是雙方沒有協商成功,而未協商成功就離開單位,就被認定為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律師提醒,辭職報告必須書寫規範
其實,類似的争議不在少數,皆因辭職報告書寫不規範而起。
正确的寫法應當是《辭職通知書》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同時更不能在結尾處加上暗示要協商意思的字眼,否則就等于把自己可以選擇的權利,拱手讓給了别人。
所以,不管實際情形如何,打工人必須學會堵漏避坑,對于各類文書、條款,要慎重審閱,謹慎簽字,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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