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規定,非“醫院”類型的醫療機構是不評審等級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将醫療機構分為14類,第一類是各類“醫院”,條二類是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第三類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第四類是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等等。
從字面上理解,隻有列入第三條第一項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複醫院”才是“醫院”,其它醫療機構隻是廣義上的醫院,從行政管理角度上講,第二項至第十四項所列的醫療機構都不是實施細則定義的“醫院”而是其它類型的醫療機構。
現行《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衛醫管發〔2011〕75号)的編制說明在确定評審範圍時特意說明“關于評審範圍。目前,各地開展的評審工作主要針對各級各類醫院,急需衛生部出台相關文件進一步規範。其他類别的醫療機構的評審尚未開展,其評審标準、方法等還不成熟,需與有關司局共同研究制定。同《辦法(1995版)》相比,《辦法》将評審範圍修訂為醫院。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本身還在第五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衛生部發布的《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衛醫發〔1995〕第30号)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從新舊兩版評審辦法的名稱上也可明顯看出這個評審範圍的變化,原來叫《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現在叫成了《醫院評審暫行辦法》。
本文認為,毫無争議,2011年以後,隻有“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複醫院”才有等級評審一說,其它類型的醫療機構并不存在幾級幾等的說法。
實踐操作中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那麼問題來了,婦幼院到底應否歸類為“醫院”?
本文認為,同一部門的規章文件之間應相互呼應銜接,對“醫院”的定義應明确範圍,現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剛剛修改,解決這一問題正當時,為維護法規規章用語的嚴肅性,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時,将這一稱呼上的瑕疵改正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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