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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
品
質
量
法
什麼是産品?
《産品質量法》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産品生産、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還規定:本法所稱産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産品。可以說,産品的概念上關系 到《産品質量法》适用範圍的重大問題。
生産者應承擔的産品質量義務有哪些?
Part.1
生産者對産品内在質量的擔保義務。
Part.2
生産者的産品标識義務:生産者必須保證其産品及其包裝上的标識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義務。
Part.3
生産者必須遵守法律對特殊産品包裝要求的規定。
Part.4
生産者的不作為義務:
①不能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
②不得僞造産地,不得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址、廠名;
③不得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等;
④生産者生産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銷售者者應承擔的産品質量義務有哪些?
Part.1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Part.2
銷售者應當保持進貨産品原有的質量。
Part.3
銷售者應當履行産品标識的義務。
Part.4
銷售者的不作為義務。
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應符合哪些要求?
Part.1
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Part.2
有中文标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
Part.3
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标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Part.4
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Part.5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标識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标識。
銷售者承擔産品質量責任的方式?
Part.1
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這是指承擔産品的瑕疵責任。産品售出以後,消費者在使用中發現其性能達不到說明書的要求或者出現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這時銷售者應對産品進行修理或者更換,經修理、更換仍不能達到正常使用标準的,應予以退貨。
Part.2
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是指因産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财産損失的,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損失。
來源:阜陽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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