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憲法核心價值:
核心價值追求授予并規範國家權力運行以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核心價值
憲法地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國家權力屬于人民
1、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
2、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3、國家權利屬于人民的經濟基礎: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4、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5、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證人民成為生産資料的有所有者,成為國家的主人。
6、憲法規定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國家權利的基本途徑和形式,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慣穿于國家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方面。
7、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保障:憲法規定廣泛的公民基本權利,并規定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措施:規定國家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并規定其擔負捍衛國家主權,防止國内外敵對勢力颠覆的使命,從而保障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得以實現。
8、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
(1)平等權。 (2)政治權利(3)人身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會經濟權利(6)受教育權。 (7)監督權
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1、人權的實質和目标 :人權的實質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
2、憲法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
3、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的原則要求:各級國家機關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采取各種措施積極保護和促進人權。
4、我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
5、中國的人權的顯著特點:廣泛性、公平性和真實性
6、發展權的主體:人民
7、人權的主體:既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不僅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
8、憲法保護的人權内容:既包括平等權和人身自由權、政治權利,又包括财産權、繼承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
9、教育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體系
10、現代法治國家的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
11、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過程中和體現:立法過程中應當依據憲法,規範立法權和行使,豐富公衆參與立法的形式,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權對行政機關的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做到嚴格、規範、公證、文明,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
13、尊重和保障人權對審判機關、檢查機關的要求:審判機關、檢查機關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檢查權,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
14、實現人權的最大障礙:貧窮
15、中國人權事業進步的最顯著标志:中國的減貧行動
16、中國的減貧行動的意義:中國的減貧行動有利的促進貧困人口發展權的實現,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
17、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為實現到2020年讓農村貧困人口全部擺脫貧困的宏偉目标,中國正在全面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


公民基本權利
道德與法治八年級下冊
第三課 公民權利
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1、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1)政治權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
(4)平等權
(5)宗教信仰自由
(6)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等特定人群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特殊保護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和監督權等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行使這些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
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
(2)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5、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
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義: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
8、監督權的意義:
公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行使監督權,有助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9、網上評議政府的意義:
(1)網上評議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監督和社會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參政議政的熱情,激發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網上評議政府的内容:
(1)工作業績
(2)工作效率
(3)執行力建設
11、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的重要形式
我國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
12、人身自由的含義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1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隻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獨立、自由、有尊嚴地生活。
15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16、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
17、人格尊嚴權内容
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隐私權等
18、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
1、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内容
(1)财産權
(2)勞動權
(3)物質幫助權
(4)受教育權
(5)文化權利
2、财産權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産不受侵犯
3、财産權的内容
(1)公民可以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财産
(2)依法對财産有占有和使用、獲得收益和進行處分的權利
4、勞動權的含義
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5、勞動權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6、勞動的作用
人們通過勞動,參與社會生産與服務活動,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收益,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實現自身價值,也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
7、物質幫助權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8、國家保障公民實現物質幫助權
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9、受教育權的含義
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并獲得相應物質保障的權利。
10、教育的作用
教育為個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礎,為人類文明傳遞薪火,成就民族和國家的未來。
11、公民的文化權利的内容
(1)科學研究的自由
(2)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
(3)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2、文化權利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1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依法行使權利
人教版八下道德與法治
第三課 公民權利
第二節 依法行使權利
一、行使權利有界限
1、行使權利的界限
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公民行使權利的要求
(1)公民行使權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
(2)不能濫用權利
(3)公民行使權利應依照法定程序
二、維護權利守程序
3、公民怎樣行使權利
(1)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公民行使權利應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規定的活動方式、步驟和過程進行。
3、遵守正當程序的意義:
有利于公民實際享受權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糾紛。
4、公民權利受到損害維權要求?
公民權利受到損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維護權利。
5、維護權利的方式:
維護權利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
6、适用于協商的維權行為:
一些常見的消費、勞動争議和交通事故糾紛等,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7、協商的優勢:
協商是一種快速、簡便的争議解決方式。
8、協商的程序
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通過直接對話,擺事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
9、調解的含義
調解人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10、調解方式
我國的調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
11、仲裁的适用
公民與其他個人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争議時,可以申請仲裁。
12、仲裁程序
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将其争議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判約束。
13、與其他争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1)、在仲裁中,當事人有選定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還可以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序和時間表相比,仲裁程序較為靈活。
(2)、仲裁決不同于法院判決,仲裁決不能上訴,一經作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從而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4)《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現有締約的國家和地區100多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14、訴訟種類: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15、訴訟機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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