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和自治區教育廳8月3日印發《廣西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準入指引(試行)》),對培訓場地設施、培訓内容等作出規定。
暑假期間,桂林一家培訓機構的老師帶孩子們畫畫。(圖片來源:“我在漓江藝術館”)
在培訓場所方面,《準入指引(試行)》規定,舉辦者不得選用危房、廠房、地下室、車庫等不适合辦學和有安全隐患的場地辦學。舉辦者以自有場所開辦的,應提供開辦場所的産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限一般應不少于2年。
《準入指引(試行)》規定,在培訓過程中,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内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還提出,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同時,要求聘用教師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并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與教學内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證明。
綜合丨南甯晚報、桂林晚報
來源: 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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