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會不會是違法的啊?我有點擔心”做不做,羅某剛開始還是有點猶豫的。
“羅老師,你就放心吧,能有什麼問題?
我們都做了這麼久了,從來沒出過岔子。
再說了,手機每天都接到那麼多的垃圾短信,誰知道是幹什麼的啊,都被手機系統給屏蔽了。”悠悠141319在微信上對羅某說道。
悠悠141319是專門從事“拉新”業務的團夥成員之一,所謂“拉新”呢,就是給淘寶啊,京東啊這些企業注冊新用戶,然後賺拉新獎勵的。
羅某是一個電信公司的培訓老師,手底下有很多學員都是電信的員工,他們可以直接獲取客戶的手機号碼和驗證碼等資源。
兩人一拍即合,由羅某建立,管理,維護微信群,在群裡發布“拉新”規則、需求和價格,羅某的學員們将非法獲取的用戶手機号碼和驗證碼發到群裡,最後再通過悠悠141319等人通過發出來的信息注冊新用戶賬号。
每成功拉一個“新用戶”,羅某可以獲利0.2-2元不等,學員們則可以獲利1-13元不等。
學員們很多也隻當是一個兼職,沒有想太多,就照單收錢,由羅某分發,有時候是悠悠141319直接按照群裡公布的規則分發提成。
在2019年12月到2021年7月的一年半期間,羅某又通過手機店,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拓展業務。
憑借這種手段,羅某非法獲利共計13000元。
最後,由檢察院對其提起了訴訟。
“手機号,驗證碼是刑法意義上的個人信息嗎?最高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對刑法所規定的個人信息,并不包含這兩條。
而且手機号,我們都是說給别人用的,驗證碼,那是系統随機生成的。
再說了,有任何人因此而受到實際損失嗎?
”辯護律師如此說道。
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信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本身就包含有電話号碼。
且驗證碼本也是發給特定手機号碼的,具有識别,驗證個人身份的能力,也屬于個人信息。
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到底侵犯的是什麼呢?
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所以并不需要有具體的損失。
而羅某在犯此罪的同時,也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最終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由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羅某犯本罪,情節嚴重,但考慮到坦白從寬,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态度良好。
最終判決羅某8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00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手機予以沒收,依法處理,違法所得1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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