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已經是很多人正在進行的規劃,2020年末的參保職工人數已經達到了32859萬人。女性職工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可能是大多數人耳熟能詳的事情了。這樣早的退休年齡讓很多男性都羨慕不已。可是,這一退休年齡究竟是何時設立的呢?這件事情實際上可以追溯到建國前的1948年。
1948年12月27日,東北行政委員會頒布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為企業職工建立起相應的勞動保障保險辦法。1951年國家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基本上就是在其基礎上的延伸和發展,并在全國範圍内實施。《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明确規定女工可以領取養老補助的年齡是50歲,工齡滿20年以上。
在當時《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的範圍主要還是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待遇之間産生了一定的差别。1957年和195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範圍統一為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職員。關于職員的定義,國家并沒有明确的規定,但一般指的是非筋肉勞動者。這也是國家明确提出了退休的定義。退休的年齡在這個時候發生了改變。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職員退休年齡是55周歲。如果是特殊工種或者失去勞動能力,還可以提前退休的。
時間來到了1978年,将于當時的特定曆史背景,我們的生産生活秩序陸續恢複。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明确女工人的正常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這時候的女工人和女幹部是身份的不同,而不是崗位的不同。
以上的退休制度,實際上都屬于國家保險模式。最終的養老待遇,都是由國家兜底的。在當時我國還處于年輕态的國家,特别是1978年,解決年輕人的就業問題已是燃眉之急。因此國家用的各種表述都是應該退休、應該退職,這樣至少可以盡早倒出工作崗位。
随着改革開放的推進,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養老模式,已經無法滿足多種就業形勢并存的社會。在當時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是無需為職工養老的,像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也是無人養老。1991年,我國全面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将所有的城鎮就業群體納入到了養老保險範圍。其中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屬于自由參保的群體。
當時的退休年齡政策,逐漸也趕不上時代的要求。不過,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逐漸明确為普通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0周歲,女性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是55周歲。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台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确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女性退休年齡(或者說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是55周歲。而且農民合同制職工,女性也是55周歲領取養老金。
實際上,這些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确定隻不過是在當時社會背景下,做出的合理判斷。解放前我們的人均預期壽命隻有40多歲,2000年我國的全國平均預期壽命已經達到了71.4歲,其中女性更是長達73.33歲。對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工,設立55歲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并不見得有多麼嚴苛。唯一的問題是可能無法城鎮女工人一脈相承下來的曆史退休年齡一樣。但是,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工,能夠創新性地領取養老金,已經是非常大的社會進步了。
總體來說,我國女性50歲的退休年齡确實有些早了,延遲退休也是勢在必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依然堅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相信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會逐漸完善的。不會簡單地把退休年齡一延了之。江蘇省已經實施延遲退休,不過是在職工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的前提下,經人社部門備案才可以延遲退休。相信未來的政策會越來越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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