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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的含義和特征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16:25:05

律師就是個不斷再學習的職業,近來用閑暇時間再次充充電,和大家一起分享陳少文老師所講課程,及個人所學所得:

沉默權的含義和特征(我國有沉默權嗎)1

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 王铎勇律師

我國有“沉默權”嗎?

我國我國有“沉默權”嗎?看似很簡單的問題,卻在法學界無法得到統一的答案。

有專家、學者認為,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明确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這不正是“沉默權”的一種體現嗎?就是你不能強迫我說對我不利的話,就是說,盡管我不說,你也不能打我,強迫我說,如果強迫我的話,這不就是刑訊逼供嗎?刑訊逼供的證據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是非法證據應該排除的。那不就是一種變相的“沉默權”嗎?

還有一種就是認為我國并沒有“沉默權”制度,因為我國雖然規定了,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但是在《刑事訴訟法》中還規定了:“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就是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義務,在不強迫的情形下,你應當如實供述,如果你拒不如實供述,那就是在其證據可以證明你有罪的情況下,你犯罪了還沒有悔改表現,雖然法律上說不會從重處罰,但沒有坦白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實際上會判的更重。而“沉默權”的本質是:“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問題,否則你的陳述将會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雇請律師為你辯護。如果你無錢雇請律師,我們将免費為你提供律師。”就是無論是否強迫,你都可以不回答任何問題,這個怎麼能算“沉默權”呢?

我在看一些國内知名的刑辯律師所組織的論壇時,也常常聽到,之所以我國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原因就是沒有“沉默權”制度,但是我比較贊同“周洪波”教授的觀點,周教授認為“沉默權”制度的确立,是由社會制度層面和社會治理水平兩個方面決定的。

首先,在早期的社會,都是需要被告人說話的,因為沒有取得客觀制度的條件,沒有監控,沒有指紋對比,沒有DNA檢測,隻能依賴于口供,但現代社會的發展,已經有種種的條件,口供的依賴程度越來越低,我們常常看美國電視裡的偵探、警察往往都是通過誘供、欺騙、僞造證據等手段,讓被告人放棄心理掙紮,來騙取被告人主動交代。他們的制度對誘供、騙供非常寬松。

其次,美國有大量的刑事案件都走的是辯訴交易的方式,就是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會給你一個非常大的量刑折扣,可以達到刑期的三分之二,真正讓陪審團裁決的案件并不多。

再次,美國是講究一個自由心證制度的國家,證據當然是必須的,但決定案件的是陪審團的内心确認,依賴于陪審團的一緻裁決來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無論是陪審團還是法官都是不用說理由的,所以我們經常看電視,往往是辯方會給陪審團講一個情節曲折的故事,用邏輯或是強烈的感情渲染來證明被告人不可能是罪犯,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旦行使“沉默權”就誰給陪審團帶來負面的現效果,既然已經被抓了,為什麼不積極為自己辯解而要行使“沉默權”呢?

而我國現行的制度下,能否随随便便就照搬照抄“沉默權”在我國監控不夠普及的情形下,DNA數據庫不足的情形下,及講究證據相互印證的訴訟司法體制之下,如果照搬照抄就有可能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就有可能客觀證據無法收集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證明标準,導緻放縱犯罪,導緻我們每一個人可能都是下一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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