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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發店充值100元被騙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11:10:27

#315#在珠海遭遇“消費陷阱”,“霸王合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無論是房屋買賣、樓盤質量、物業管理;還是金融保險、汽車消費、手機通訊、購物、教育培訓等,請緻電南方都市報報料熱線4008866166 ,或南方都市報珠海報料熱線0756-8885885反饋,南都記者來幫你

南都訊 在珠海百貨廣場的粉墨美發店充值5888元,一個月後店鋪就關門,找店家退費也無果。近年,預付卡充值後商家“跑路”的現象層出不窮,究竟該如何追回自己的損失。今年315期間,南都記者了解到,市民劉女士起訴商家後,不僅獲得了未消費金額的賠償,此外,還獲得了消費金額的三倍賠償,共計2萬餘元。記者獲悉,目前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健全“預付卡消費新模式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如規定15日無理由退卡退款制度。

理發店充值100元被騙怎麼辦(理發店充值5888元後店家關門)1

充值後商家關門

2019 年8月16日,劉女士在位于珠海百貨廣場的粉墨美發店進行了 5888 元的消費預付款充值,店方承諾并在會員卡注明∶ 全市含華發商都、奧園、富華裡等在内的幾大商業綜合體均有連鎖門,按充值時承諾的優惠提供等值等價美發服務。但充值一個月左右後,劉女士就得知,粉墨美發店已關門。劉女士随後又去該店奧園、華發等連鎖店,但經營者聲稱,與粉墨美發店毫無關系,拒絕繼續為提供服務。劉女士多次聯系店家要求提供服務,否則應退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

據統計,劉女士在粉墨美發店及位于奧園連鎖店内共計進行了三次剪發消費,消費金額共計240 元,卡内剩餘預付款尚有5648元。

為追回損失,劉女士将商家起訴至香洲區法院,劉女士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53 條的規定,粉墨美發店以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但未按照約定提供,應當退回預付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 條的規定,粉墨美發店以虛假廣告欺騙了劉女士,騙取了預付款而未提供等價服務,未經協商并妥善處理預付款事宜即停業注銷,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賠償自己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自己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現珠海市香洲區吉大粉墨美業美容美發店已注銷,經營者作為被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羅某,應當以其個人财産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支持三倍賠償

對于劉女士的起訴,經營者辯稱,劉女士辦卡時候簽訂一份合同,刷卡付款 5888 元,原告當時做了頭發用了1000元,卡裡沒剩多少錢,現店也倒閉了,自己現在也在其他理發店上班,如果劉女士來自己上班的店鋪,可以安排給她剪發。此外,自己現在沒有能力退款。

對此,法院認為,劉女士的充值金額尚未消費完畢,但粉墨美發店已停止營業并且注銷,店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粉墨美發店有其他門店可繼續為劉女士提供美發服務。粉墨美發店的行為構成違約,應退還未消費部分的費用。粉墨美發店應向劉女士返還會員卡中的資金為 5888元-240元=5648元。店家作為其經營者應承繼粉墨美發店的債務,返還上述款項。

關于粉墨美發店是否有欺詐行為,法院認為,粉墨美發店在《會員檔案》及會員卡上都載明,可在粉墨美發店的奧園廣場、富華裡、華發商都的門店進行消費。然而,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粉墨美發店實際上有這些門店能為劉女士提供美發服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粉墨美發店故意告知劉女士虛假情況,誘使其充值辦理會員。因此,粉墨美發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劉女士請求被告支付接受服務費用 5888元的三倍金額即 17664 元,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經營者羅先生返還會員卡内預付資金 564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共 17664 元。

銜接:

人大代表:建議規定15日無理由退卡

記者獲悉,香洲區劉曉玲等區人大代表曾提出,建議健全“預付卡消費新模式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

她表示,“先交費後消費”的預付式消費模式已經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預存學費、美容美發卡、健身卡成為預付消費領域的幾大槽點。預付卡消費亂象頻現:辦卡前未告知重要條款,實際消費限制多;設置不公平格式條款,前期交費容易,後期退款難;商品或服務質量與承諾不符;商家轉讓、倒閉,債權債務不做妥善處理;甚至有部分商家以低價優惠為誘餌,詐騙錢财,卷款跑路,甚至企業“跑路”前還在搞促銷。

劉曉玲建議,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實行限額制度;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三或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規定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規定經營者應當對其發放的單用途預付卡向消費者提供擔保;規定15日無理由退卡退款制度;鼓勵經營者在指定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卡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

香洲區商務局回應:不建議通過規章對預付卡作出15日無理由退卡的規定

記者獲悉,對于人大代表的建議,香洲區商務局也進行了回應表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未對非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資金管理作出規定,從限制個體戶等非規模發卡企業單張預付卡面額,難以保障相關預付卡企業履約能力,需要配套制定相應資金管理及監管實施辦法,才能更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15日無理由退卡退款制度”問題,該局認為,預付卡本質是消費合同,受《合同法》及《消法》調整,《消法》隻對網購等特殊消費場景提出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并未對其它消費行為提出無理由退貨退款約定,預付卡消費隻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協議雙方都是平等的,不建議通過規章對預付卡作出15日無理由退卡的規定,強制增加發卡企業義務。

采寫:記者朱鵬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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