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版權方起訴可以置之不理嗎?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日前,網劇《萬萬沒想到》的粉絲互動平台“萬星人”APP惹上了商标權官司持有“萬星人”字樣商标專用權的北京飛歐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飛歐行公司),狀告《萬萬沒想到》網劇的出品方北京萬合天宜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萬合公司),索賠30餘萬元今日(4月9日),該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雖然标識近似,但被告早先基于網劇使用“萬星人”作為粉絲互動平台,沒有攀附被告的故意,駁回了原告起訴,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被版權方起訴可以置之不理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日前,網劇《萬萬沒想到》的粉絲互動平台“萬星人”APP惹上了商标權官司。持有“萬星人”字樣商标專用權的北京飛歐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飛歐行公司),狀告《萬萬沒想到》網劇的出品方北京萬合天宜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萬合公司),索賠30餘萬元。今日(4月9日),該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雖然标識近似,但被告早先基于網劇使用“萬星人”作為粉絲互動平台,沒有攀附被告的故意,駁回了原告起訴。
起訴商标注冊權被侵犯索賠30餘萬元
飛歐行公司起訴稱,被告萬合公司推出了“萬星人”IOS版手機客戶端軟件和安卓版手機客戶端軟件,并将軟件進行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飛歐行公司認為,被告萬合公司使用了與飛歐行公司相同的商标名稱,其上述行為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因此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緻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律師費等共計30餘萬元。
庭審中,萬合公司辯稱,在飛歐行公司的注冊商标申請注冊前,該公司就在使用“萬星人”名稱,“萬星人”和該公司出品的《萬萬沒想到》網絡劇具有對應關系。曾有生效判決認定被告公司對《萬萬沒想到》享有知名商品名稱權。該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建立發布信息的網絡空間等處使用 “萬星人”等标志和圖形都與飛歐行公司的注冊商标不構成近似,不會發生混淆。
其次,被告稱該公司申請的軟件著作權登記不屬于流入市場的行為,并非商标性使用。同時被告認為飛歐行公司取得涉案注冊商标的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駁回起訴。
原告飛歐行公司稱,2016年9月27日,該公司獲得了“萬星人”商标專用權,包括計算機軟件等相關類别。但法院審理查明,飛歐行公司于2017年提出申請并于2018年3月通過他人轉讓取得了“萬星人”注冊商标。早在2013年8月,《萬萬沒想到》網絡劇首播,在該劇第一季片尾提到“我們是萬星人”的内容,後在各個平台有“萬星人”的互動、社區等衍生品。2018年1月,被告萬合公司将萬星人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用“萬星人”進行互動無攀附目的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被告公司使用的“萬星人”字樣是黃色的,旁邊還有黑色APP字樣。而原告的商标“萬星人”是黑色字體,字體上有閃電紋路。對此,法院認為二者文字完全相同,被控标識與涉案注冊商标構成近似。
但法院還認為,APP是應用軟件,萬合公司提供涉案APP的目的是給粉絲以網絡通訊平台,該服務與注冊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别第9類中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法院認為,萬合公司早在2013年就有網絡劇并在2015年公開宣稱開發“萬星人”APP ,而飛歐行公司至今沒有使用“萬星人”注冊商标,故萬合公司并無攀附飛歐行公司注冊商标商譽的主觀目的。因此,萬合公司雖然使用标識與涉案注冊商标構成近似,但萬合公司提供的服務與飛歐行公司涉案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類似,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
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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