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00時30分,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開大隊李渠中隊在210國道開展重點違法行為查處行動,對一輛三輪電動車檢查時,發現駕駛人王某渾身酒氣,随即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血液中酒精含量169.4mg/100ml。為了進一步确認其違法事實,将駕駛員王某帶至天恒司法鑒定所進行抽血檢測,結果為血液中酒精含量178.21/100ml。屬醉酒駕駛。
次日,李渠中隊對電動車進行鑒定,通過陝西延安全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機動車電壓為48V,功率為850W,整備質量152KG,且無人力腳踏騎行裝置,符合國家标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1的規定。
駕駛員王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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